關於發佈含汞電池等12種添汞産品和使用含汞催化劑生産聚氨酯工藝管控要求的公告
公告 2025年 第3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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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8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汞的水俁公約〉締約方大會第五次會議第5/4號決定對〈關於汞的水俁公約〉附件A和附件B的修正》(以下簡稱《修正案》)。為貫徹落實《修正案》,在已全面落實《〈關於汞的水俁公約〉生效公告》(生態環境部公告2017年第38號)、《關於發佈汞真空泵等8種類添汞産品和牙科汞合金管控要求的公告》(生態環境部公告2024年第21號)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對添汞産品和用汞工藝的管理,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25年12月31日之後,禁止生産和進出口下列添汞産品:
(一)含汞量低於2%的扣式鋅氧化銀電池以及含汞量低於2%的扣式鋅空氣電池;
(二)化粧品,包括亮膚肥皂和乳霜,不包括以汞為防腐劑且無有效安全替代防腐劑的眼部化粧品以及含有痕量汞污染物的化粧品、肥皂和乳霜。
二、自2025年12月31日之後,禁止進出口每個電橋、開關或繼電器的最高含汞量為20毫克的極高精確度電容和損耗測量電橋及用於監控儀器的高頻射頻開關和繼電器(用於研究和開發目的者除外)。含汞開關和繼電器的生産按照《〈關於汞的水俁公約〉生效公告》要求進行管控。
三、自2026年12月31日之後,禁止生産和進出口下列添汞産品:
(一)用於普通照明用途、超過30瓦的緊湊型熒光燈;
(二)用於普通照明用途、不超過30瓦、單支含汞量不超過5毫克的非整合式鎮流緊湊型熒光燈;
(三)用於普通照明用途的直管型熒光燈:
1.低於40瓦(含40瓦)、單支含汞量不超過10毫克的直管型熒光燈(使用鹵磷酸鹽熒光粉);
2.超過40瓦的直管型熒光燈(使用鹵磷酸鹽熒光粉);
(四)用於普通照明用途的鹵磷酸鹽熒光粉類非直管型熒光燈(如U形和環形),包括所有瓦數。
四、自2027年12月31日之後,禁止生産和進出口下列添汞産品:
(一)用於普通照明用途的直管型熒光燈:
1.低於60瓦、單支含汞量不超過5毫克的直管型熒光燈(使用三基色熒光粉);
2.超過60瓦(含60瓦)、單支含汞量不超過5毫克的直管型熒光燈(使用三基色熒光粉);
3.超過60瓦(含60瓦)、單支含汞量超過5毫克的直管型熒光燈(使用三基色熒光粉);
(二)用於普通照明用途的三基色熒光粉類非直管型熒光燈(如U形和環形),包括所有瓦數。
五、禁止使用含汞催化劑生産聚氨酯。
六、禁止將《修正案》所規定的不得生産、進出口的添汞産品納入組裝産品。
七、除非另有規定,用於研究、儀器校準或用於參照標準的産品,不適用於上述有關禁止生産、進出口的要求。
八、國家履行汞公約工作協調組各部門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對《修正案》所列添汞産品的生産、進出口以及用汞工藝的監督管理。一旦發現違反公告的行為,依法嚴肅查處。
特此公告。
生態環境部
外交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
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
商務部
應急管理部
海關總署
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能源局
國家疾控局
國家藥監局
2025年12月23日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5年12月24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