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上海電氣上重鑄鍛有限公司核安全設備製造過程未全面實施品質保證體系案)
上海電氣上重鑄鍛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民用核安全設備製造過程中,存在未規範填寫超聲波檢驗靈敏度校驗原始記錄,偽造、篡改超聲波檢驗靈敏度校驗原始記錄及違規修改不規範原始記錄等未實施品質保證體系的問題。
以上事實,有我局對你公司調查詢問筆錄和華北站重要情況通報為證。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核安全法》第十七條規定:“核設施營運單位和為其提供設備、工程以及服務等的單位應當建立並實施品質保證體系,有效保證設備、工程和服務等的品質,確保設備的性能滿足核安全標準的要求,工程和服務等滿足核安全相關要求”。根據《核安全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核設施營運單位或者為其提供設備、工程以及服務等的單位未建立或者未實施品質保證體系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産整頓”,我部(國家核安全局)擬對你公司進行“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你公司如要陳述和申辯,可以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5日內向我部(國家核安全局)提出陳述和申辯;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的,視為放棄此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上述擬作出的處罰,你公司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你公司如要求聽證,可以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向我部(國家核安全局)提出;逾期未提出聽證申請的,視為你公司放棄聽證權利。
特此告知。
聯繫人:核設施安全監管司 管麗
電話:(010)65646905
傳真:(010)65646901
通信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安門大街82號
郵遞區號:100006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21年8月18日
抄送:上海電氣核電集團有限公司。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1年8月1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