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行政處罰決定書(揚州電力設備修造廠有限公司核安全設備製造過程未實施品質保證體系案)
揚州電力設備修造廠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10001407106022
法定代表人:蔡軍
地址:揚州市文昌中路77號
揚州電力設備修造廠有限公司核安全違法一案,我部(國家核安全局)經過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違法事實和證據
你公司在民用核安全設備製造過程中,存在閥門電動裝置零部件的材料化學分析、物理試驗人員無證上崗,冒用他人簽名出具零部件材料化學分析、物理試驗報告,箱體尺寸檢驗員對非本人操作記錄簽字等未實施品質保證體系的問題。
以上事實,有我部(國家核安全局)對你公司調查詢問筆錄和你公司試驗記錄、品質保證體系文件等為證。
我部(國家核安全局)于2021年12月14日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並明確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你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明確表示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要求,接受行政處罰。
以上事實,有我部(國家核安全局)《核安全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環法字〔2021〕377號)及《國家核安全局送達回證》(國核安送〔2021〕04號)和你公司《關於核安全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回函》(揚電修辦〔2021〕57號)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第十七條規定,核設施營運單位和為其提供設備、工程以及服務等的單位應當建立並實施品質保證體系,有效保證設備、工程和服務等的品質,確保設備的性能滿足核安全標準的要求,工程和服務等滿足核安全相關要求。第七十七條規定,核設施營運單位或者為其提供設備、工程以及服務等的單位未建立或者未實施品質保證體系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産整頓。
你公司在閥門電動裝置製造過程中未實施品質保證體系一案涉及多個核電項目、持續時間較長、覆蓋面較廣,情節較為嚴重。考慮到你公司在我部(國家核安全局)發現違法行為後能夠開展追溯性品質驗證且能夠積極配合我部(國家核安全局)的調查工作,我部(國家核安全局)決定對你公司進行“責令改正,並處五十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於責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後,你公司應立即改正,並於改正完成後10日內將改正情況書面報告我部(國家核安全局)。
(二)關於罰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我部(國家核安全局)開具的電子《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上攜帶的繳款碼,通過代理銀行將應繳款項繳入中央財政專戶或中央財政匯繳專戶。
逾期不繳納罰款,我部(國家核安全局)將依法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部(國家核安全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部(國家核安全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生態環境部
2021年12月29日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1年12月3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