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北京中創碳投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東城區青龍衚同1號歌華大廈
法定代表人:唐人虎,總經理
被申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住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2號
法定代表人:黃潤秋,部長
申請人北京中創碳投科技有限公司不服生態環境部于2022年3月29日作出的《關於中碳能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碳排放技術服務機構弄虛作假等問題情況的通報》(環辦執法函〔2022〕138號,以下簡稱《情況通報》)中關於該公司的相關內容,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我部依法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情況通報》中對申請人的認定及處理。
申請人提出的事實和理由:
一是《情況通報》基本事實不清,申請人嚴格遵循相關工作原則,規範開展核查工作。
關於《情況通報》指出的“挂名”現象。相關核查參考指南和委託核查合同並不強制要求現場核查人員與出具報告人員必須一致,核查報告中出現“挂名”現象,既不違法,也不違約。所有核查報告均進行技術復核,“挂名”並不會使得相關核查報告喪失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
關於《情況通報》指出的對檢測報告造假“視而不見”。申請人是行政機關委託的第三方核查機構,無權強制要求被核查企業出示原件。因被核查企業的造假手段具有隱蔽性和專業性,申請人通過要求有關企業簽署承諾書、聲明書等方式,盡最大可能保證核查報告的真實性與準確性。2019年發佈的核查參考指南未要求必須通過查看原件方式驗證數據真實性。
關於《情況通報》指出的對機組“應納未納”問題“視而不見”,以及“對部分企業將煤質關鍵參數預設值改為實測值等重大變化審核履職不到位”。這些問題是排放報告的相關問題線索,不是核查報告問題,生態環境部混淆了責任主體。
二是《情況通報》雖是向各省市生態環境部門下發,但已然外化成了對申請人權利義務産生實際影響的具體行政行為,屬於行政復議受理範圍。
形式上,申請人通過地方生態環境部門的告知,合法地獲得了《情況通報》。
內容上,《情況通報》直接指向了包括申請人在內的特定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生態環境部及其下級行政機關已將《情況通報》作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予以執行。
三是《情況通報》違反法定程式,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程式權益。《情況通報》係對申請人作出的不利行政處分,但生態環境部未就認定事實開展立案和調查程式,也未給予申請人陳述申辯的機會。
我部經審理查明:
本案申請人是受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委託,對有關重點排放單位提交的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等開展核查工作的核查機構。
為嚴厲打擊重點排放單位碳排放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加強碳排放報告品質監督管理,保障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平穩健康運作,2021年10-12月,我部組織開展了碳排放報告品質專項監督幫扶執法行動。
專項監督幫扶過程中,對申請人提交的核查結果進行了監督檢查,獲取了申請人負責核查的重點排放單位的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申請人編制的溫室氣體排放核查報告、核查任務臺賬,並對申請人有關工作人員進行調查詢問,製作了《調查詢問筆錄》。
2022年3月29日,為切實加強對碳排放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就專項監督幫扶工作中發現的技術服務機構存在工作流於形式、報告品質失控、內容結論失實等突出問題,我部向省級生態環境部門下發《情況通報》(文末註明:此件不公開),其中列舉了申請人作為核查機構有關核查履職不到位等問題。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編制的核查報告、核查任務臺賬、《調查詢問筆錄》《情況通報》等材料,可以證明。
我部認為:
一、關於申請人所提《情況通報》基本事實不清問題
碳排放權交易是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的重要政策工具,準確可靠的碳排放數據是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有效規範運作的生命線。在碳排放數據上弄虛作假,不僅直接影響著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公平公正,還將對國家“雙碳”目標的順利實施和我國國際形象造成嚴重不利影響。
碳排放數據的核算專業性較強,通常需要碳排放技術服務機構參與其中。這些機構主要包括以下三類:1.諮詢機構,為重點排放單位提供諮詢服務,包括編制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等;2.檢驗檢測機構,向重點排放單位提供煤樣檢測等服務;3.核查機構,受生態環境部門委託,根據行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以及相關技術規範,對重點排放單位報告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和相關資訊進行全面核實、查證。
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交易産品為碳排放配額。碳排放配額由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根據我部制定的碳排放配額總量確定與分配方案,向重點排放單位分配。核查機構對重點排放單位排放量的核查結果將作為該單位碳排放配額的清繳依據,直接決定著該單位在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交易過程中需要付出的成本,直接影響著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公平公正,是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健康穩定運作和發展的前提和基礎。
為規範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核查活動,我部于2020年12月31日發佈《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2019年12月27日發佈《排放監測計劃審核和排放報告核查參考指南》(以下簡稱《2019年核查指南》),2021年3月26日發佈《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核查指南(試行)》(以下簡稱《2021年核查指南》)。
核查機構在開展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的核查活動時,應當嚴格遵循《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2019年核查指南》《2021年核查指南》的規定,堅持客觀獨立、誠實守信、公平公正、專業嚴謹的工作原則,秉持高度責任感,具備核查所必需的專業技能,真實、準確地反映審核和核查活動中的發現和結論,嚴謹地作出判斷,並對核查結果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
1.關於《情況通報》指出的“挂名”現象
申請人認為,相關核查參考指南和委託核查合同並不強制要求現場核查人員與出具報告人員必須一致,核查報告中出現“挂名”現象,既不違法,也不違約。所有核查報告均進行技術復核,“挂名”並不會使得相關核查報告喪失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
我部認為,申請人的上述理由不成立。具體分述如下。
(1)“挂名”違反《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和有關核查規範。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技術服務機構提供核查服務。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對提交的核查結果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
《2019年核查指南》規定,核查機構與核查委託方簽訂核查協議後,應當選擇具備能力的核查組長和核查員組成核查組。核查組的組成應根據核查員的專業領域、技術能力與經驗、企業的性質、規模及排放設施的數量等確定,核查組至少由 2 名成員組成,其中 1 名為核查組長,至少 1 名為專業核查員。核查組的工作職責包括文件評審、現場核查和核查報告編制等。
《2021年核查指南》規定,核查機構要建立技術工作組和現場核查組;技術工作組至少由 2 名成員組成,其中 1 名為負責人,至少 1名成員具備被核查的重點排放單位所在行業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通過文件評審等,識別現場核查重點,提出現場核查清單;現場核查組應至少由 2 人組成,根據現場核查清單實施現場核查,填寫核查記錄並報送技術工作組。為了確保核查工作的連續性,現場核查組成員原則上應為技術工作組的成員;對於核查人員調配存在困難等情況,現場核查組的成員可以與技術工作組成員不同。
根據上述規定,開展核查工作必須建立核查組,並要求核查組成員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技術能力和工作經驗;且必須實際參與核查工作,即便不能參與全部核查工作,至少也要作為技術工作組或者現場核查組的成員,參與文件評審、現場核查、出具核查結論等中的部分工作。即使《2021年核查指南》規定,在核查人員調配存在困難的情況下,現場核查組的成員可以與技術工作組成員不同,但該規定絕沒有允許實際上根本未參加某一重點排放單位核查工作,而作為核查該單位的核查人員在核查報告上“挂名”。
核查指南之所以作出此項規定,目的是為了管控核查工作品質,確保碳排放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可靠性。本案申請人出具的多份核查報告,存在作為核查人員在核查報告上簽字,但實際上根本未參與核查工作的問題,即既未作為技術工作組的成員參與文件評審、出具核查結論等,也未作為現場核查組成員參與現場核查工作。
《情況通報》指出“挂名”問題的依據是申請人違反《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和有關核查規範。申請人是否違反委託核查合同與本案無關。因此,申請人所提“既不違法,也不違約”的“挂名”理由不成立。
(2)申請人技術復核也存在“挂名”情況,且“挂名”本身就是弄虛作假。
《2019年核查指南》規定,審核報告在提供給委託方之前,應經過核查機構內部獨立於審核組成員的技術復核,避免審核過程和審核報告出現技術錯誤。核查機構應確保技術復核人員具備相應的能力、相應行業領域的專業知識及從事審核活動的技能。
根據上述規定,核查報告應當進行技術復核,且技術復核人員也應當具備相應的能力、相應行業領域的專業知識及從事審核活動的技能。此項規定的目的,同樣也是為了管控核查工作品質,確保碳排放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可靠性。本案申請人出具的多份核查報告,也存在核查報告上簽字的技術復核人員並未實際參與技術復核工作的問題,不符合上述核查指南的相關規定。
這種未實際參與技術復核工作,而作為技術復核人員在核查報告中簽名的“挂名”行為,本身就屬於弄虛作假。
2.關於《情況通報》指出的對檢測報告造假“視而不見”問題
申請人認為,其是行政機關委託的第三方核查機構,無權強制要求被核查企業出示原件。因被核查企業的造假手段具有隱蔽性和專業性,申請人通過要求被核查企業簽署承諾書、聲明書等方式,盡最大可能保證核查報告的真實性與準確性。且2019年發佈的核查參考指南未要求必須通過查看原件方式驗證數據真實性。
我部認為,申請人的上述理由不成立。具體分述如下。
(1)對核查結果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是核查機構應當承擔的基本義務;申請人不應當以無權強制要求被核查企業出示原件為藉口不履行“核實、查證”的義務。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技術服務機構提供核查服務。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對提交的核查結果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
《2019年核查指南》規定,核查組應當對在現場收集的資訊的真實性進行驗證。
《2021年核查指南》規定,現場核查組應當驗證現場收集的證據的真實性。技術工作組應當重點查證核實活動數據、排放因子、排放量、生産數據等四類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可靠性。
根據上述規定,查證核實相關資訊和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可靠性,是核查機構應當履行的基本義務。申請人應當具有相應核查能力,並選擇具備能力的核查組長和核查員組成核查組,通過採取各種有效方法與措施開展核查工作,確保核查結果的真實、準確和可靠。
進行現場核查時,查閱原始憑證等原件,是驗證收集證據真實性最基本的方式,核查機構應當通過查閱原件等方式進行驗證。如果被核查企業不配合提供原件,核查機構應當向委託其開展核查工作的生態環境部門報告,而不應當以此為藉口不履行“核實、查證”的義務。
(2)申請人通過要求被核查企業簽署承諾書、聲明書等方式,無法保證碳排放數據的真實性與準確性。
核查是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重要監管手段。為確保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公平公正,加強對重點排放單位的監管,《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建立了核查制度。根據上述核查規範,核查是通過文件評審、現場核查等方式來核實、查證重點排放單位報告的溫室氣體排放量等數據。如果不查看原始憑證等原件,而是要求被核查企業簽署承諾書、聲明書,無異於放棄核查碳排放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這就徹底架空了核查這項制度。
申請人稱其已充分注意到被核查企業造假手段專業、隱蔽。由此可見,申請人已明知被核查企業可能會造假。在此情況下,申請人仍不認真履行核查職責,而是要求被核查企業簽署承諾書、聲明書,這本身就是規避自身作為核查機構的“核實、查證”責任。
從監督幫扶結果來看,申請人要求被核查企業簽署承諾書、聲明書,並沒有保證碳排放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3.關於《情況通報》指出的對機組“應納未納”問題“視而不見”,以及“對部分企業將煤質關鍵參數預設值改為實測值等重大變化審核履職不到位”
申請人認為,這些問題是排放報告的相關問題線索,不是核查報告問題,我部混淆了責任主體。
我部認為,機組“應納未納”、將煤質關鍵參數預設值改為實測值,確實是重點排放單位的問題。但是,申請人作為核查機構對這些明顯異常情況未提出質疑、“視而不見”,導致核查結論失實,這便是申請人核查履職不到位的問題。因此,我部通報其作為核查機構核查履職不到位的問題,並未混淆責任主體。
二、關於申請人所提《情況通報》違反法定程式問題
申請人認為,《情況通報》係對申請人作出的不利行政處分,但我部未就認定事實開展立案和調查程式,也未給予申請人陳述申辯的機會。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第三十條規定:“上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重點排放單位名錄確定、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情況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我部認為,從形式上看,《情況通報》是我部向省級生態環境部門下發的內部文件,不是針對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行為;從內容上看,《情況通報》是我部執行上述規定的內部管理行為,僅是將申請人有關違規情況通告給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指導其進一步切實加強對重點排放單位及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其目的是為了持續提升碳排放報告品質,切實保障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平穩有效運作,並未對申請人的權利義務作出處分。因此,我部印發《情況通報》不存在違反法定程式的情況。
綜上,我部作出《情況通報》,將碳排放報告品質專項監督幫扶工作中檢查發現的問題向省級生態環境部門通報,具有事實基礎,程式亦無不當。申請人提出的復議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我部不予支援。
復議決定: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部決定如下:
維持生態環境部于2022年3月29日作出的《關於中碳能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碳排放技術服務機構弄虛作假等問題情況的通報》(環辦執法函〔2022〕138號)中與北京中創碳投科技有限公司相關的內容。
申請人如對本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行政復議裁決。
生態環境部
202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