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海一核閥門股份有限公司未實施品質保證體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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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洪安春
地址:上海市嘉定區寶錢公路5888弄8號
上海一核閥門股份有限公司核安全違法一案,我部(國家核安全局)經過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違法事實和證據
你公司在民用核安全設備製造活動中存在編造品質記錄、開展核級閥門製造活動前未向國家核安全局備案等未實施品質保證體系的行為。
以上事實,有我部(國家核安全局)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對你公司調查詢問筆錄和你公司核級隔膜閥閥桿加工流轉單、品質計劃簽字頁、備案記錄以及備案資料等材料為證。
我部(國家核安全局)于2022年11月3日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並明確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你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明確表示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要求,接受行政處罰。
以上事實,有我部(國家核安全局)《核安全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環法字〔2022〕124號)及《國家核安全局送達回證》(國核安送〔2022〕05號)和你公司《關於核安全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回函》(滬一核字(2022)第024號)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第十七條規定,核設施營運單位和為其提供設備、工程以及服務等的單位應當建立並實施品質保證體系,有效保證設備、工程和服務等的品質,確保設備的性能滿足核安全標準的要求,工程和服務等滿足核安全相關要求。第七十七條規定,核設施營運單位或者為其提供設備、工程以及服務等的單位未建立或者未實施品質保證體系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産整頓。
根據上述規定,我部(國家核安全局)決定責令你公司改正,處六十萬元罰款。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於責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後,你公司應立即改正,並於改正完成後10日內將改正情況書面報告我部(國家核安全局)。
(二)關於罰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我部(國家核安全局)開具的電子《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上攜帶的繳款碼,通過代理銀行將應繳款項繳入中央財政專戶或中央財政匯繳專戶。
逾期不繳納罰款,我部(國家核安全局)將依法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部(國家核安全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部(國家核安全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生態環境部
2022年12月10日
抄送: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2年12月12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