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陜西方圓高科實業有限公司違法使用射線裝置案)
陜西方圓高科實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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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金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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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方圓高科實業有限公司輻射環境違法一案,我部經過調查,現已確定違法事實。
一、違法事實和證據
你單位新投入使用的型號為DZ-10MeV/20kW的10兆電子伏特電子直線加速器不在持有的輻射安全許可證許可範圍內,存在不按照許可證規定種類和範圍從事射線裝置使用活動的行為,使用時間從2022年9月至2022年12月。同時你單位在調查取證過程中存在刪除系統記錄、報警記錄、監控視頻,調查初期拒不承認開機事實,這些行為屬於被檢查時不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必要資料。
以上事實,有我部(國家核安全局)西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關於陜西方圓高科實業有限公司涉嫌違法使用射線裝置並存在系統性弄虛作假行為的報告》,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視頻)以及你單位持有的輻射安全許可證等材料為證。
二、責令改正的依據、內容和履行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未按照許可證的規定從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生産、銷售、使用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産停業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現場檢查,或者被檢查時不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必要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整改”。
根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對未按照輻射安全許可證規定的種類和範圍從事射線裝置使用活動的行為,我部(國家核安全局)責令你單位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在未取得輻射安全許可證之前不得從事該射線裝置使用活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條第三款和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對不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必要的資料的行為,限期30個工作日內改正,並向我部及西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提交整改計劃書面報告。
我部(國家核安全局)委託西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
三、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決定,你單位可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部(國家核安全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我部(國家核安全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生態環境部
2023年3月1日
抄送:西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3年3月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