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陜西方圓違法使用射線裝置案)
陜西方圓高科實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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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金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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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方圓高科實業有限公司輻射環境違法一案,我部(國家核安全局)經過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違法事實和證據
你公司新投入使用的型號為DZ-10MeV/20kW的10兆電子伏特電子直線加速器不在持有的輻射安全許可證許可範圍內,存在不按照許可證規定種類和範圍從事射線裝置使用活動的行為,使用時間從2022年9月至2022年12月。同時你單位在調查取證過程中存在刪除系統記錄、報警記錄、監控視頻,調查初期拒不承認開機事實,這些行為屬於被檢查時不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必要資料。
以上事實,有我部(國家核安全局)西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關於陜西方圓高科實業有限公司涉嫌違法使用射線裝置並存在系統性弄虛作假行為的報告》,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視頻)以及你公司持有的輻射安全許可證等材料為證。
我部(國家核安全局)于2023年3月1日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並明確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你公司于2023年3月6日明確表示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要求,接受行政處罰。
以上事實,有我部(國家核安全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環法〔2023〕7號)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送達回證》和你公司《關於陜西方圓高科實業有限公司放棄申辯及聽證權利的説明》(陜方圓高科發〔2023〕第7號)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一)《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禁止無許可證或者不按照許可證規定的種類和範圍從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生産、銷售、使用活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産、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未按照許可證的規定從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生産、銷售、使用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産停業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上述規定,我部(國家核安全局)決定沒收你公司違法所得438039.3元,處1314117.9元罰款(三倍違法所得)。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被檢查的單位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現場檢查,或者被檢查時不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必要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根據上述規定,我部(國家核安全局)決定對你公司處18000元罰款。
綜上,我部(國家核安全局)決定沒收你公司違法所得438039.3元,合計處1332117.9元罰款。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我部(國家核安全局)開具的電子《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上攜帶的繳款碼,通過代理銀行將應繳款項繳入中央財政專戶或中央財政匯繳專戶。
逾期不繳納罰款,我部(國家核安全局)將依法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部(國家核安全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部(國家核安全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生態環境部
2023年3月28日
抄送:生態環境部西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3年3月2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