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區、青海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四川省、甘肅省、雲南省生態環境廳,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以下簡稱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已于2023年4月26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制定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是保障國家生態安全、加強生態風險防控的客觀要求,是解決青藏高原生態保護特殊問題、回應青藏高原人民群眾新期待的現實需要,對青藏高原生態保護起著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作用,對加強青藏高原生態保護、建設國家生態文明高地、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具有重要意義。為全面深入宣傳和貫徹實施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刻認識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重要意義
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以防控青藏高原生態風險、保障生態安全為目標,與長江保護法、黃河保護法、黑土地保護法等其他三部針對特殊地理、特定區域或流域的生態環境保護法律一起,成為“1+N+4”生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為我國生態文明建設提供了堅實的法治基礎。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提高思想認識,深刻理解制定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的重大意義和深遠影響。
一是保護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生態根基的重要舉措。青藏高原的生態系統品質與功能狀況直接影響到我國的生態安全、生物多樣性、水資源供應、氣候系統穩定和碳收支平衡,在我國乃至世界生態安全中具有獨特而不可替代的作用。制定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依法保護好青藏高原自然生態系統,關乎國家長遠、涉及子孫後代。
二是保障國家生態安全、加強生態風險防範的客觀要求。青藏高原自然生態系統先天脆弱敏感,自我維持和恢復能力差。受氣候變化和人為活動影響,青藏高原生態環境面臨諸多問題和挑戰,需要從國家立法層面加強系統保護和風險防範,優化生態安全屏障體系,依法守住國家生態安全邊界。
三是對青藏高原生態環境進行系統保護、協同保護、特殊保護的實際需要。制定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加強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治理體系頂層設計,統籌推進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體化保護和系統修復,有利於依法解決青藏高原地區在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災害風險防範、綠色發展途徑等方面存在的問題,統籌生態保護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二、強化學習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主要內容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結合自身職責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際,對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進行宣傳普及,組織學習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的各項規定,尤其是生態環境方面的新制度、新措施、新要求,全面提升監管水準。
一是從嚴開展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規定了相關省級人民政府要按照生態保護紅線、環境品質底線、資源利用上線的要求,從嚴制定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後實施。
二是建立健全生態風險防控體系。針對氣候變化與人類活動影響帶來的生態風險,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規定了氣候變化監測預警和評估、自然災害調查評價和監測預警、重要冰川雪山封禁和凍土保護、重大工程生態影響全生命週期監測等制度措施,推動構建高效的應對和適應氣候變化制度體系。
三是進一步強化生物多樣性保護。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規定國家加強青藏高原生物多樣性科技研究,健全生物多樣性監測網路體系,優化生物多樣性保護等為主要生態功能的青藏高原生態安全屏障體系,實施生物多樣性保護重大工程,嚴格防控外來物種入侵。
四是嚴控不符合生態保護管控要求的採砂、採礦活動。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規定禁止在長江、黃河、瀾滄江、雅魯藏布江、怒江等江河源頭自然保護地內從事不符合生態保護管控要求的採砂、採礦活動。在青藏高原從事礦産資源勘查、開採活動,應當避免或者減少對礦産資源和生態環境的破壞,依法履行礦山污染防治和生態修復責任,加強尾礦庫運作管理,防範和化解環境和安全風險。
三、全面貫徹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有關規定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對照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的規定,認真梳理和履行法定職責,加強監督執法,提高執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準,全面貫徹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的要求,將各項規定落到實處。
一是加快推進配套文件制定。我部將積極支援相關地方做好生態文明建設相關規劃等文件的制定工作。地方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結合工作實際,積極配合地方人大常委會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地方立法和制度配套建設工作。
二是強化落實監測評估工作。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落實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的規定,推進青藏高原生態環境、生物多樣性等監測網路體系建設,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外來入侵物種監測、氣候變化及其綜合影響的監測、區域生態系統影響的監測與風險評估等工作。
三是嚴格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並按照職責分工,嚴格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確保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落實到位。
請有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抓好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的貫徹落實,並於2024年底前將有關貫徹落實情況報送我部。在貫徹落實過程中遇到的重要情況和問題,也請及時報送我部。
生態環境部
2023年7月31日
(此件社會公開)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3年8月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