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廣核工程有限公司三澳核電項目未實施品質保證體系案)
中廣核工程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100028086X
法定代表人:郝堅
地址:深圳市大鵬新區鵬飛路大亞灣核電基地工程公司辦公大樓
中廣核工程有限公司三澳核電項目未實施品質保證體系一案,我部(國家核安全局)經過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4年1月5日,你公司的承包商中國建築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三澳核電項目部混凝土施工人員在聯合泵房(BPX)混凝土同條件養護試塊送檢過程中,挪用其他部位的5塊混凝土試塊直接加蓋標識後替代送檢。你公司蒼南核電項目部品質控制人員在未對工程部位為“9BPX聯合泵房鼓網區H區施工(+1.000m~+5.500m)”的取樣活動開展現場檢查的情況下,即在《混凝土試塊檢驗委託單》上簽字放行。
上述行為不符合你公司以下品質保證體系文件的規定:《施工品質控制監督管理規定》第6.3.2節“對於現場品質簽點工作,須在現場檢查合格後簽點”和《工程品質防造假管理規定》第3.4.1節“事中:對關鍵作業活動(如焊接、無損檢測等)的造假高風險點應採取監護制操作或實施線上監督、如設置W點/H點,並在簽點過程中對活動産生記錄(含外委試驗報告)的真實性、原始記錄和試驗報告內容的一致性進行核查”。
以上事實,有我部(國家核安全局)華東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的調查詢問筆錄、中國廣核集團有限公司《三澳核電廠混凝土養護試塊造假事件調查處理報告》和你公司管理程式、施工記錄等文件為證。
我部(國家核安全局)于2024年3月22日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並明確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你單位於2024年4月2日明確表示對告知書所列的事實及認定的處罰措施無陳述和申辯意見。
以上事實,有我部(國家核安全局)《核安全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環法字〔2024〕8號)及《生態環境部(國家核安全局)送達回證》和你單位《關於核安全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復函》(廣核工函〔2024〕17號)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第十七條規定:“核設施營運單位和為其提供設備、工程以及服務等的單位應當建立並實施品質保證體系,有效保證設備、工程和服務等的品質,確保設備的性能滿足核安全標準的要求,工程和服務等滿足核安全相關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第七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産整頓:……(二)核設施營運單位或者為其提供設備、工程以及服務等的單位未建立或者未實施品質保證體系的;……”。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屬於未實施你公司的品質保證體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第十七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我部(國家核安全局)決定責令你公司改正,並給予警告處罰。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後,你公司應立即改正,並於改正完成後10日內將改正情況書面報告我部(國家核安全局)。
四、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部(國家核安全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部(國家核安全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生態環境部
2024年4月10日
抄送:生態環境部華東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中國廣核集團有限公司、中廣核蒼南核電有限公司、中國建築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4年4月1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