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行政處罰決定書(甘肅東方瑞龍環境治理有限公司放射性廢物管理違法案)
當事人名稱:甘肅東方瑞龍環境治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國民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20921MA73JXFCXE
地址:甘肅省酒泉市金塔縣中核産業園
經查,你公司在接收並貯存大亞灣核電運營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放射性固體廢物的過程中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一、未按照許可規定從事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活動
2019年4月,我部向你公司頒發了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許可證(國環放廢貯存證〔第033號〕),允許你公司利用低放廢物貯存庫對外接收低水準放射性固體廢物進行貯存。
你公司于2023年接收了一批來自大亞灣核電運營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的放射性固體廢物,這批廢物于2023年5月運抵你公司並進行了內部卸貨交接。這批廢物為核電廠通風過濾器,裝在5個集裝箱裏,每個集裝箱的體積為27.667立方米,共計138.335立方米,重量為36315.1公斤。經第三方鑒定,這批廢物屬於低水準放射性固體廢物範疇。
你公司2023年接收的這批放射性固體廢物並未貯存在許可證規定的低放廢物貯存庫中,存在未按照許可規定從事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活動的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我部(國家核安全局)西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以下簡稱西北站)《關於報送甘肅東方瑞龍環境治理有限公司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活動涉嫌違法情況的函》,調查詢問筆錄、現場勘察記錄、廣東省內廢物裝車及運輸材料、廢物入甘備案報告及入甘監測報告、廢物到達現場的交接單等材料為證。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禁止未經許可或者不按照許可的有關規定從事貯存和處置放射性固體廢物的活動”的規定。
我部(國家核安全局)于2024年12月12日以《核安全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環法字〔2024〕48號)告知你公司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並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你公司于2024年12月13日發函表示不進行陳述、申辯,不申請聽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産停業或者吊銷許可證;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不按照許可的有關規定從事貯存和處置放射性固體廢物活動的”的規定,綜合考慮該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後果,以及你公司配合調查取證等情況,我部(國家核安全局)現責令你公司在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停業30日,30日內不得對外新接收和新貯存放射性固體廢物,並處以8.75萬元罰款。
二、未建立放射性固體廢物的貯存資訊情況記錄檔案
這批廢物接收後,你公司沒有製作這批廢物的臺賬資訊,存在未建立廢物的貯存情況記錄檔案的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我部(國家核安全局)西北站《關於報送甘肅東方瑞龍環境治理有限公司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活動涉嫌違法情況的函》,調查詢問筆錄、現場勘察記錄、廣東省內廢物裝車及運輸材料、廢物入甘備案報告及入甘監測報告、廢物到達現場的交接單、補充製作的低放固體可燃廢物貯存臺賬等材料為證。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單位應當建立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情況記錄檔案,如實完整地記錄貯存的放射性固體廢物的來源、數量、特徵、貯存位置、清潔解控、送交處置等與貯存活動有關的事項”的規定。
我部(國家核安全局)于2024年12月12日以《核安全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環法字〔2024〕48號)告知你公司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並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你公司于2024年12月13日發函表示不進行陳述、申辯,不申請聽證。
依據《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單位未按照規定建立情況記錄檔案,或者未按照規定進行如實記錄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綜合考慮該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後果,以及你公司配合調查取證等情況,我部(國家核安全局)現處以你公司4.2萬元罰款。
三、未如實報告放射性廢物的貯存情況
這批廢物接收後,你公司未在2023年度報告中向我部及西北站報告這批廢物的貯存情況,存在未如實報告放射性廢物貯存情況的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我部(國家核安全局)西北站《關於報送甘肅東方瑞龍環境治理有限公司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活動涉嫌違法情況的函》,調查詢問筆錄、現場勘察記錄、廣東省內廢物裝車及運輸材料、廢物入甘備案報告及入甘監測報告、廢物到達現場的交接單、低放廢物貯存庫2023運作年報等材料為證。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技術利用單位和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定期如實報告放射性廢物産生、排放、處理、貯存、清潔解控和送交處置等情況”以及《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和處置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貯存許可證持證單位應當如實完整地記錄所收貯放射性固體廢物來源、數量、特徵、貯存位置、清潔解控或者送交處置等相關資訊。貯存許可證持證單位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上一年度貯存活動總結報告,包括廢物貯存、清潔解控、送交處置、輻射監測等內容”的規定。
我部(國家核安全局)于2024年12月12日以《核安全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環法字〔2024〕48號)告知你公司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並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你公司于2024年12月13日發函表示不進行陳述、申辯,不申請聽證。
依據《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條“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技術利用單位或者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單位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如實報告有關情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綜合考慮該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後果,以及你公司配合調查取證等情況,我部(國家核安全局)現責令你公司在收到本處罰決定後30日內,向我部及西北站補充報告這批廢物的接收和貯存情況,並處以4.71萬元罰款。
四、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
這批廢物接收後,我部西北站在2023年7月、12月的監督檢查中均向你公司詢問2023年是否接收過放射性廢物,你公司相關人員均表示沒有接收,2024年8月8日的詢問中你公司相關人員仍然表示2023年未接收廢物,直至2024年8月9日,我部西北站監督檢查人員拿出相應證據後,你公司相關人員才承認2023年5月接收過廢物的事實。你公司存在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我部(國家核安全局)西北站《關於報送甘肅東方瑞龍環境治理有限公司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活動涉嫌違法情況的函》,調查詢問筆錄、現場勘察記錄、廣東省內廢物裝車及運輸材料、廢物入甘備案報告及入甘監測報告、廢物到達現場的交接單等材料為證。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一)向被檢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情況;(二)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現場監測、檢查或者核查;(三)查閱、複製相關文件、記錄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四)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交有關情況説明或者後續處理報告。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和阻礙”的規定。
我部(國家核安全局)于2024年12月12日以《核安全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環法字〔2024〕48號)告知你公司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並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你公司于2024年12月13日發函表示不進行陳述、申辯,不申請聽證。
依據《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拒絕、阻礙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綜合考慮該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後果,以及你公司配合調查取證等情況,我部(國家核安全局)現責令你公司在後續的監督檢查中如實反映情況並提供必要的材料,不得弄虛作假;並處以1.94萬元罰款。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部(國家核安全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部(國家核安全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生態環境部
2024年12月27日
抄送:甘肅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部西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核與輻射安全中心。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4年12月27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