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行政處罰決定書(吳建如)
當事人姓名:吳建如
身份證號碼:440582********741X
我部(國家核安全局)于2025年3月13—17日及5月16—19日對你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實施了以下核安全違法行為:
你在2024年11月27日早班期間,涉嫌存在以下兩次雖未導致後果但未按照規定程式操作的行為。
2024年11月27日,你在嶺澳核電廠1號機組某事件處理過程中,違反《運作值班管理》3.8節、4.11節的要求,未在值長日誌中對事件進行記錄;違反《技術規格書與技術要求的遵守》4.3節以及《嶺澳核電廠1、2號機組技術規格書》LCO3.4.13的要求,未啟動運作限制條件(LCO)狀態分析流程,未進入相應的LCO狀態。
以上事實,有操縱人員執照、主控室日誌、調查筆錄、營運單位運作事件報告、自查報告、復盤記錄表、相應規程文件等材料為證。
你的上述兩次行為違反了《民用核設施操作人員資格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關於“操作人員應當遵守職業操守和行為規範,杜絕違規操作和弄虛作假”的規定。
我部(國家核安全局)于2025年6月30日告知你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並明確告知你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你于2025年6月30日明確表示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要求,接受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家核安全局可依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限期改進、停工或者停業整頓、吊銷核安全許可證件的處罰:(三)無執照操縱或違章操縱的”。
《民用核設施操作人員資格管理規定》第四十條規定:“操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的‘違章操縱’,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罰:(二)未按照規定程式操作導致後果的,或者雖未導致後果但在工作中未按照程式操作兩次以上的”。
根據以上規定,綜合考慮影響程度、過錯責任等因素,我部(國家核安全局)決定吊銷你的高級操縱員執照(編號:GDNMGDB1127)。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你可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依法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生態環境部
2025年7月11日
抄送:國家能源局,生態環境部華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核與輻射安全中心,大亞灣核電運營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5年7月14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