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行政處罰決定書(大亞灣核電運營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未實施品質保證體系案)
當事人名稱:大亞灣核電運營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蔣興華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746634982G
地址:深圳市大鵬新區大鵬街道鵬飛路大亞灣核電基地01樓B105
我部(國家核安全局)于2025年3月13日至18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核安全違法行為:
一、關於未按規定記錄異常
大亞灣核電運營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品質保證體系文件《異常及事件報告》附錄三中規定,“運作領域偏差報告準則:……1.7隔離活動不符合下列管理規定的事件:隔離邊界設置完整、合理;……1.9系統、設備狀態與機組要求狀態不符合的事件;……1.11人因偏差或者失誤導致的任何不符合預期的事件”。《運作值班管理》第4.11節規定,“主控室日誌是最重要的運作日誌,直接體現機組運作活動的歷史,應該至少包括以下內容:……系統和設備異常、缺陷與故障……;機組長日誌主要記錄:機組狀態、主要生産任務的進展、主要的維修與隔離活動和重要的設備缺陷;值長日誌主要記錄:系統核安全功能的驗證情況,機組核安全狀態的獨立評價,發生的與核安全相關的事件,以及重要問題和資訊”。《操縱員電子日誌管理規定》4.5節規定,“對發現的重要異常如可能影響安全相關係統可用性、重要敏感設備的缺陷,應在日誌中及時記錄,寫通知單的應記錄通知單號”。
2024年11月27日,你單位發現容控箱(L1RCV002BA)液位異常下降和閥門(L1RCV022VP)應關未關的異常後,未按上述要求記錄並報送異常。
二、關於未按規定開展經驗反饋
大亞灣核電運營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品質保證體系文件《經驗反饋政策》4.1.1節規定,“在工作中探測到的事件或異常都必須在經驗反饋系統中及時報告,以保證電廠事件的透明度”。《異常及事件報告》4.3中規定,“探測到一個異常或事件在24小時內在企業流程軟體中填寫異常和經驗反饋類型通知單”。
2024年11月27日,你單位發現上述異常後,未按上述要求開展經驗反饋。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隔離操作單、2024年11月27日LIRCV002BA液位變化趨勢圖、經驗反饋系統通知單記錄、調查詢問筆錄和相關運作日誌等材料。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第十七條“核設施營運單位和為其提供設備、工程以及服務等的單位應當建立並實施品質保證體系,有效保證設備、工程和服務等的品質,確保設備的性能滿足核安全標準的要求,工程和服務等滿足核安全相關要求”的規定。
我部(國家核安全局)于2025年7月8日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環法字〔2025〕29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你單位於2025年7月9日回函(廣核運函〔2025〕34號),對告知書所列的事實及認定的處罰措施無陳述和申辯意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産整頓:……(二)核設施營運單位或者為其提供設備、工程以及服務等的單位未建立或者未實施品質保證體系的;……”的規定,綜合考慮該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後果,以及你單位配合調查取證等情況,我部(國家核安全局)現責令你單位三個月內改正,給予警告。你單位改正完成後十日內將改正情況書面報告我部(國家核安全局)。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部(國家核安全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生態環境部
2025年7月18日
抄送:生態環境部華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核與輻射安全中心,中國廣核集團有限公司。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5年7月1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