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行政處罰決定書(山東核電設備製造有限公司未實施品質保證體系案)
當事人名稱:山東核電設備製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洪濤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687664428755X
地址:山東省煙臺市海陽市鳳城街道益港路9號
我部(國家核安全局)于2025年3月6日至12日以及2025年6月9日至13日對你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核安全違法行為:
一、未開展驗證就關閉了糾正措施要求
2024年2月13日,你公司品質檢查人員在廉江核電廠一期工程1號機組鋼制安全殼筒體一環車間日常檢查發現,附板C048焊接位置錯誤;2024年4月9日,你公司品質檢查人員日常檢查再次發現附板T39焊接位置錯誤,針對這兩個同類問題,你公司于2024年4月10日開啟了糾正措施要求(LJ1-GV12-GAQ-SPEMA0020),要求中國核工業二三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核二三”)排查廉江核電廠一期工程1號機組鋼制安全殼現場所有附板焊接安裝位置是否符合設計要求。2024年5月31日,中核二三提交了排查報告,中核二三僅對鋼制安全殼一環的機械貫穿件和電氣貫穿件上的附板焊接位置是否正確進行了排查,未排查所有已焊接完成的附板位置的正確性,排查內容與要求不符,你公司品質檢查人員未對中核二三的整改情況進行驗證,就關閉了糾正措施。
該行為違反了你公司《廉江核電項目部品質保證大綱》(第4版,2023年9月21日發佈)第11.3規定“糾正措施要求、觀察意見報告的發起方負責跟蹤糾正行動實施,驗證糾正行動的執行情況,並按時關閉”;《糾正措施管理程式》(第4版,2024年5月27日發佈)5.1 第2)條“品質管理部經理(副經理)負責指派人員跟蹤糾正和糾正措施執行情況,驗證並審查責任單位/部門糾正措施的制定過程、執行結果或客觀證據”;《分包商管理程式》(第2版,2024年1月16日發佈)5.2 第4)條“組織各專業工程師對分包商施工現場進行日常品質保證監督,對發現的有損品質的情況,及時與分包商相關人員溝通並開啟品質文件,要求分包商進行糾正,並驗證糾正措施的效果”。
二、未對承包商施工活動和工藝執行的有效性進行監督和檢查
2023年11月至2024年6月,你公司廉江核電廠項目部品質管理部對中核二三廉江核電廠一期工程1號機組鋼制安全殼施工活動開展了現場品質巡檢工作,巡檢主要內容包括焊接活動品質、日常品質隱患、插入板焊縫焊接返修情況、發起的糾正措施或觀察意見報告整改情況,但該期間品質巡檢未覆蓋廉江核電廠一期工程1號機組鋼制安全殼二環筒體附板施工區域,未對承包商施工活動和工藝執行的有效性進行監督和檢查。
該行為違反了你公司《廉江核電項目部品質保證大綱》(第4版,2023年9月21日發佈)第3.2.5條“品質管理部負責品質監督、監查、檢查……,以項目質保大綱和各類品質保證程式為依據,組織開展品質監督、監查、檢查工作……,負責對施工活動進行監督和檢查……,在人、機、料、法、環等方面對工藝執行的有效性進行監督和檢查”;《品質控製程序》(第0版,2023年12月29日發佈;第1版,2024年6月26日發佈)6.5.2 第2條“施工過程式控制制:品質管理部通過消點檢查、驗收(在品質計劃上設置品質控制H/W/R點)和日常巡檢結合的方式對施工過程中的品質進行控制”;《品質控製程序》(第1版,2024年6月26日發佈)6.6“日常巡檢內容主要包含但不限于現場物項成品保護、油漆涂裝、組裝焊接過程是否符合程式、方案或工藝評定等要求,施工記錄的填寫是否完整、規範,計量器具是否在標定有效期內等。日常巡檢週期,每週至少進行1次”。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你公司關於廉江核電1號機組鋼制安全殼筒體二環附板位置錯誤的事件報告和相關合同、説明材料、調查詢問筆錄、品質保證大綱、管理程式、品質檢查記錄等。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第十七條關於“核設施營運單位和為其提供設備、工程以及服務等的單位應當建立並實施品質保證體系,有效保證設備、工程和服務等的品質,確保設備的性能滿足核安全標準的要求,工程和服務等滿足核安全相關要求”的規定。
我部(國家核安全局)于2025年7月9日以《核安全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環法字〔2025〕30號)告知你公司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並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你公司于2025年7月9日發函表示對告知書中處罰意見內容無異議,不進行陳述、申辯,不申請聽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關於“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産整頓:……(二)核設施營運單位或者為其提供設備、工程以及服務等的單位未建立或者未實施品質保證體系的;……”的規定,綜合考慮該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後果,以及你公司配合調查取證等情況,我部(國家核安全局)現責令你公司在15日內,對中核二三開展的所有已焊接完成的附板位置正確性的排查和整改情況重新進行驗證;對廉江核電廠一期工程1號機組鋼制安全殼二環筒體施工區域進行巡檢,對承包商施工活動和工藝執行的有效性進行監督和檢查;並處84.4萬元罰款。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部(國家核安全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部(國家核安全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生態環境部
2025年7月25日
抄送:生態環境部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華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國家電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國核湛江核電有限公司,上海核工程研究設計院股份有限公司。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5年7月2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