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國核工業二三建設有限公司未實施品質保證體系案)
當事人名稱:中國核工業二三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10000104322012F
地址:北京市順義區順康路58號
我部(國家核安全局)于2025年3月6日至12日以及2025年6月9日至13日對你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核安全違法行為:
一、未按照施工方案對附板的中心點進行復測
2023年6月至11月,你公司在開展廉江核電1號機組鋼制安全殼第二環筒體板內側附板的安裝活動中,因筒體板拼裝順序錯誤導致筒體板上的附板位置錯誤,且在筒體板全部拼裝完成後,施工班組在未按照施工方案要求對筒體板上的附板中心點進行復測的情況下就開始筒體板的正式定位焊接,直至第二環筒體板全部焊接完成。
該行為違反了你公司《CV附件安裝焊接施工方案(一般施工方案B)》第7.4.2節8)規定,“在吊裝落位時控制筒體板中心點角度符合要求,並在筒體板定位焊前對筒體板上的附板中心點進行復測”。
二、未按照程式規定上報附板位置錯誤的情況
2024年4月,你公司項目部相關人員在準備鋼制安全殼第二環筒體板內側附板的無損檢測資料時,對照圖紙現場檢查發現附板位置錯誤,經核實共計79塊附板位置錯誤,發現錯誤的工作人員未按照程式規定上報附板位置錯誤的情況。
該行為違反了你公司《不符合項管理程式》第6.5節1)規定,“任何人如發現或造成物項不符合規定要求時必須及時通知或報告至品質管理室、技術物資室,由其相關管理部門立即採取措施對疑似不符合的物項進行控制,以防止不符合要求的物項被誤用、誤裝或進入下一道工序”和第6.5節9)規定“所有參與建設的單位、部門和個人,如發現或造成物項不符合規定要求時,必須按照程式規定於5日內通知或報告相關方,由産生不符合項的單位或部門填寫不符合項報告,並於2日內通知到受該不符合項影響的單位”。
三、未按照大綱和程式規定開啟不符合項報告,即開展附板切割重焊
2024年4月至6月,在未按照品質保證大綱和不符合項管理程式規定開啟不符合項報告的情況下,項目經理即安排施工人員切除位置錯誤的附板並重新焊接至正確位置。
該行為違反了你公司《項目品質保證大綱》第10.1節規定,“在核電工程設計、建造階段,為防止誤用和誤安裝不滿足規定品質要求的物項,必須對産生的不符合項進行控制”和第10.2.4節規定,“發現或造成物項不符合規定要求時,由品質管理部根據相關程式要求發起不符合項報告,報告中應包括原因分析和詳細的問題描述,並要求責任科室立即停止在該不符合項上的工作”以及《不符合項管理程式》第6.2節5)“Ⅲ級物項類不符合項提交山東核電設備製造有限公司廉江核電項目部審查,並由其提交上海核工程研究設計院有限公司廉江項目部審查後,傳遞至業主批准後執行”。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廣東廉江核電廠1號機組鋼制安全殼(CV)二環附板無文件調整位置事件調查報告》、調查詢問筆錄和相關品質保證體系文件等。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第十七條“核設施營運單位和為其提供設備、工程以及服務等的單位應當建立並實施品質保證體系,有效保證設備、工程和服務等的品質,確保設備的性能滿足核安全標準的要求,工程和服務等滿足核安全相關要求”的規定。
我部(國家核安全局)于2025年7月9日以《核安全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環法字〔2025〕31號)告知你公司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並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你公司于2025年7月9日發函表示對告知書中處罰意見內容無異議,不進行陳述、申辯,不申請聽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産整頓:……(二)核設施營運單位或者為其提供設備、工程以及服務等的單位未建立或者未實施品質保證體系的;……”的規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持續時間、案件情節等情況,我部(國家核安全局)現責令你公司于2025年9月30日前改正,並處92.68萬元罰款。
責令改正的具體內容:你公司應嚴格按照項目品質保證大綱、程式等品質保證體系文件的要求開展鋼制安全殼相關的施工活動,針對上述違法行為制定切實有效的整改措施並確保落實到位。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部(國家核安全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部(國家核安全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生態環境部
2025年7月25日
抄送:生態環境部華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核與輻射安全中心,中機生産力促進中心,中國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國家電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國核湛江核電有限公司。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5年7月2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