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行政處罰決定書(西安核設備有限公司未實施品質保證體系案)
當事人名稱:西安核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正彪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10000727350466W
地址:陜西省西安市未央區北郊徐家灣渭濱街5號
我部(國家核安全局)于2025年9月1日至11月17日對你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核安全違法行為:
你公司承接了遼寧徐大堡核電廠一期工程2號機組穩壓器製造活動。2025年7月22日晚上,你公司核電裝備事業部人員對該穩壓器上封頭135°方位卸壓管內壁過渡層進行堆焊時,使用了錯誤焊材。根據你公司《徐大堡1、2號機組設備製造品質保證大綱》(XH/Z-I-13,K版)10.2.2中關於“c.Ⅲ類不符合項 核安全級物項(核安全SC-1、SC-2、SC-3級機械設備、1E級電氣儀控設備、抗震I類構築物)不符合相關法規標準、採購技術文件或買方所認可文件的要求,需要制定新的工藝方案、技術規範或驗收準則才能進行處理的不符合項”的規定,該穩壓器上封頭135°方位卸壓管焊材使用錯誤構成Ⅲ類不符合項。
2025年8月4日,你公司核電裝備事業部人員發現上述不符合項,但未向品質檢驗部或安全品質保證部進行報告。8月4日至5日,你公司核電裝備事業部在未開展不符合項識別、標識、隔離、開啟等流程的情況下,直接將焊錯的堆焊層機加工去除,重新進行了補堆焊。8月16日,核電裝備事業部負責人向你公司領導和安全品質保證部報告了違規補焊問題,你公司隨後向核安全監管部門進行了報告。
上述發現不符合項未履行報告職責的行為違反了你公司《徐大堡1、2號機組設備製造不符合項控製程序》(XH/Z-Ⅱ-HDXDB-02,I版)6.3.1“公司任何單位和員工對發現的不符合項均有責任及時向品質檢驗部或安全品質保證部報告”的要求。
上述未按程式要求處理不符合項的行為違反了你公司《徐大堡1、2號機組設備製造不符合項控製程序》(XH/Z-Ⅱ-HDXDB-02,I版)6.4“不符合項處理流程”的要求。
《徐大堡1、2號機組設備製造品質保證大綱》(XH/Z-I-13,K版)、《徐大堡1、2號機組設備製造不符合項控製程序》(XH/Z-Ⅱ-HDXDB-02,I版)均係你公司徐大堡核電廠一期工程2號機組穩壓器製造活動的品質保證體系文件。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你公司徐大堡核電廠一期工程2號機組穩壓器卸壓管焊接過程記錄、不符合項清單和相關合同、調查詢問筆錄、品質保證大綱、管理程式、現場調查照片等。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第十七條關於“核設施營運單位和為其提供設備、工程以及服務等的單位應當建立並實施品質保證體系,有效保證設備、工程和服務等的品質,確保設備的性能滿足核安全標準的要求,工程和服務等滿足核安全相關要求”的規定。
我部(國家核安全局)于2025年12月9日以《核安全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環法字〔2025〕57號)告知你公司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並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你公司于2025年12月9日發函表示對告知書中處罰意見內容無異議,不進行陳述、申辯,不申請聽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關於“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産整頓:……(二)核設施營運單位或者為其提供設備、工程以及服務等的單位未建立或者未實施品質保證體系的;……”的規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主動上報核安全監管部門、違法行為産生的後果等情節,我部(國家核安全局)現責令你公司于一個月內改正,並處44.38萬元罰款。
責令改正的具體內容:你公司應嚴格按照項目品質保證大綱、程式等品質保證體系文件的要求開展徐大堡核電廠2號機組穩壓器相關製造活動,針對上述違法行為制定切實有效的整改措施並確保落實到位。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部(國家核安全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部(國家核安全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生態環境部
2025年12月19日
抄送: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生態環境部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中國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中核遼寧核電有限公司,中國核電工程有限公司。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5年12月1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