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污染地塊環境修復與開發建設銜接的指導意見
環土壤〔2026〕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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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住房城鄉建設廳(委、管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自然資源局、住房城鄉建設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關於持續推進城市更新行動的意見》《關於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要求,做好污染地塊環境修復與開發建設銜接,保障污染地塊安全再利用,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保障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為目標,按照風險可控、程式規範、時序優化、協調協同的原則,強化調查評估與規劃銜接,推動修復工程與開發建設不斷融合,加強部門聯動監管,統籌降低綜合成本、縮短整體週期,以保障污染地塊安全高效再利用助力高品質發展。
二、強化調查與規劃用途銜接
(一)推動地塊有序調查。對於小企業集中連片區域,可結合規劃整體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對於大型污染地塊,可結合地塊利用歷史、佈局、規劃用途、開發建設時序、污染情況、水文地質條件等因素分區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二)規範已調查地塊邊界調整。完成調查的地塊,不得隨意調整地塊邊界。確需調整的,應當根據原地塊邊界及土壤、地下水污染情況進行拆分或合併,同步按新地塊邊界更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並申請重新組織評審。
(三)強化調查結果應用。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應當統籌考慮地塊規劃用途與土壤污染狀況、環境風險可接受程度,合理評估地塊綜合效益,確需調整相關規劃的,應依法依規按程式辦理。
三、推動建設與修復協同
(四)加強開發建設方案與修復方案協同。開發建設與修復工程銜接的地塊,根據風險管控、修復目標,統籌考慮建設開挖深度、開發佈局及建築物參數等編制修復方案,並依法備案。
(五)推動修復施工與開發建設工程合理銜接。修復工程實施階段,可根據修復方案,將水準或垂直阻隔、土方開挖、基坑支護、止水帷幕、地下水抽出等與風險管控或修復有關的工程,與開發建設中相關工程進行合理銜接。嚴格限制採用開挖面積大、基坑深度深等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修復方式。
四、保障安全利用
(六)加強轉運污染土壤異地處置監管。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對轉運污染土壤等提出管理要求,並明確各方責任,建立跟蹤監管機制,確保全過程風險可控。涉及異地修復的地塊,原址完成污染土壤清挖轉運、達到風險管控或修復目標且具備安全利用條件的,可按規定程式申請移出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
(七)落實再利用土壤環境管理。經異位修復達標的土壤,在確保接收地環境安全的前提下,可作為永久性道路路基等工程非表層用土,由接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督管理。合理利用修復后土壤,土壤污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或按約定開展後期管理的單位應當明確後期管理要求。
五、強化組織實施
(八)加強檔案管理和應用。實施“環境修復+開發建設”的地塊,應按照要求將土壤污染調查、風險評估、修復方案、風險管控措施、效果評估等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材料提交相關部門。
(九)強化協同監管。地方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應加強聯動,依據各自職責分工實施監管,嚴格落實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內地塊不得作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等法律要求,嚴控污染風險。
(十)完善標準規範。逐步開展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相關技術導則標準評估和制修訂工作。鼓勵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結合地方管理實際,優化效果評估報告評審要點,探索制定安全利用有關管理文件。
(十一)鼓勵探索創新。地方可根據實際需要因地制宜依法探索“環境修復+”其他模式,相關情況向生態環境部報告。
生態環境部
自然資源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26年1月16日
(此件社會公開)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6年1月2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