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消耗臭氧層物質和氫氟碳化物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
為貫徹落實《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進一步加強消耗臭氧層物質和氫氟碳化物(列入《中國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清單》的化學品,以下簡稱管控物質)全鏈條監管,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強化生産配額許可管理
(一)對生産(含生産過程中附帶産生,即副産,以下同)受控用途(含豁免受控用途)管控物質的單位、生産原料用途管控物質並對外銷售的單位,依法實施生産配額許可管理。
受控用途是指作為製冷劑、發泡劑、滅火劑、溶劑、清洗劑、加工助劑、殺蟲劑、氣霧劑、膨脹劑等用途。豁免受控用途是指管控物質在完成受控用途淘汰後,在特定領域如實驗室分析、檢驗檢疫(甲基溴)、加工助劑(四氯化碳)等用途被允許使用。原料用途是指作為原輔材料並通過化學反應最終轉化為其他化學品的用途。
(二)生産單位應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生態環境部申請下一年度生産配額。首次申請應提供年度配額申請表、營業執照、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件、環保竣工驗收報告、管控物質生産經營管理制度文件,以及生産場所、設施、設備、專業技術人員情況説明和生産業績。非首次申請提供年度配額申請表和發生變更的材料。
(三)需要進行生産配額調整的生産單位,按有關規定提交當年度生産配額調整申請表。調整後配額減少的單位還需提供年度生産情況説明;通過調整首次獲得生産配額的單位應當按照首次申請提交申請材料。
新建成管控物質原料用途生産裝置且對外銷售的生産單位,應于每年10月31日前申請下一年度生産配額,或按有關規定申請當年度生産配額,並按照首次申請提交申請材料。
二、嚴格銷售備案管理
(四)對管控物質(包括含管控物質的組合聚醚、混合製冷劑等)銷售單位依法實施備案管理。
銷售單位不得向個人銷售管控物質及其混合物。生産單位銷售自産的管控物質及其混合物,無需進行銷售備案。生産單位生産的僅用於企業內下游化工産品專用原料用途的管控物質,不得對外銷售。
(五)銷售單位應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備案。首次申請備案,應提供備案申請表、營業執照、相關經營情況説明等材料。非首次申請應于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申請備案,並提供備案申請表和發生變更的材料。
銷售單位應當向銷售對象提供銷售的管控物質品種、數量、用途、規格等準確資訊,並應在原始資料中進行完整、準確記錄。
組合聚醚銷售單位應在其産品上標明涉及的管控物質品種、含量、日期,以及上游的生産或銷售單位等資訊,並保證在産品的整個生命週期內清晰可讀。
三、加強使用配額許可或備案管理
(六)對管控物質使用單位依法實施配額許可或備案管理。
(七)對含氫氯氟烴(HCFCs)受控用途年使用量在100噸(含)以上且核定有基線年(2009—2010年)使用記錄的單位,四氯化碳(CTC)實驗室分析試劑提純單位和CTC加工助劑使用單位依法實施配額許可管理。
使用配額申請和配額調整申請的時間、材料等,與生産配額許可管理一致。
(八)對以下使用單位依法實施備案管理:
1.管控物質原料用途使用單位;
2.使用管控物質及其混合物的製冷空調設備或製冷空調系統的製造、建設或安裝服務單位(實施使用配額許可管理的除外);
3.使用含管控物質的組合聚醚的聚氨酯泡沫(含噴塗施工)企業;
4.使用管控物質的滅火系統産品製造單位;
5.管控物質溶劑(除塵劑)復配單位;
6.管控物質實驗室分析試劑(不包括CTC)和電子特氣提純單位;
7.使用甲基溴的進出境動植物檢疫除害處理單位;
8.其他不需要實施使用配額許可管理的管控物質受控用途使用單位。
使用單位應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備案。首次申請備案,應提供備案申請表、營業執照、相關經營情況説明、相關設施設備説明等材料。使用甲基溴的進出境動植物檢疫除害處理單位還需提供《進出境動植物檢疫除害處理單位核準證書》。非首次申請應于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申請備案,並提供備案申請表和發生變更的材料。
使用含管控物質及其混合物的復配後溶劑(除塵劑)、已提純實驗室分析試劑和電子特氣的單位,無需備案。
(九)使用管控物質及其混合物從事泡沫噴塗施工,或製冷空調設備、製冷空調系統的建設或安裝服務的單位,應當向用戶提供使用的管控物質及其混合物品種、用量、上游生産或銷售單位等資訊,並應在原始資料中進行完整、準確記錄。
四、完善維修、報廢處理、回收、再生利用、銷毀備案管理
(十)對從事含管控物質的製冷空調設備、製冷空調系統或者滅火系統等維修、報廢處理,以及從事管控物質回收、再生利用、銷毀等經營活動的單位依法實施備案管理。
(十一)維修、報廢處理單位應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備案,回收、再生利用、銷毀單位應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備案,並提供備案申請表、營業執照、相關經營情況説明、相關設施設備説明等材料。
維修、報廢處理、回收、再生利用、銷毀單位的名稱、註冊地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資訊發生變化的,應及時變更相關資訊。不再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應及時登出。
五、規範副産管控物質管理
(十二)副産CTC的甲烷氯化物生産單位和CTC原料用途年使用量(指裝置設計使用量)超過1500噸的單位,應當安裝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作,確保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十三)副産三氟甲烷(HFC-23)的單位除將HFC-23作為原料用途和受控用途使用外,需採用規定的銷毀技術銷毀處置,不得直接排放。應按照《一氯二氟甲烷生産設施副産三氟甲烷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技術規範》要求,制定HFC-23監測計劃,建立品質管理制度,進行規範化監測和計量,定期報送相關數據。同時,應全面排查HFC-23副産設施動靜密封點,開展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針對壓縮機、取樣口、灌裝口等HFC-23泄漏風險較高的點位應採取必要措施減少HFC-23無組織排放。
六、建立健全資料保存和數據報送制度
(十四)生産、銷售、使用、維修、報廢處理、回收、再生利用、銷毀單位,應加強管控物質管理,建立健全生産經營管理制度,在“消耗臭氧層物質資訊管理系統(http://new-ods.ozone.org.cn)”申請配額或備案並查詢相關資訊,完整保存有關生産經營活動的原始資料(清單見附件)至少3年。
(十五)生産、銷售、使用單位應在每季度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維修、報廢處理、回收、再生利用、銷毀單位應在每年度結束後30個工作日內,在“消耗臭氧層物質資訊管理系統”按要求報送管控物質數據。
七、嚴格監督執法
(十六)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強化與發展改革、工業和資訊化、應急管理和市場監管等主管部門的資訊溝通,聚焦氟化工、銷售、製冷空調和泡沫等重點領域,加強園區和行業企業摸排,對管控物質生産、銷售、使用等活動強化日常監管。充分運用自動監測、多部門資訊篩查、大數據分析、現場核查等手段,增強問題線索發現和識別能力,提高監督執法的精準性、有效性。
(十七)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嚴格管控物質監督檢查,依法依規重點查處:
1.無生産配額許可證或超出生産配額許可證規定生産或銷售管控物質的行為;
2.向不符合規定的單位銷售或者購買管控物質的行為;
3.將已淘汰的管控物質用於受控用途,無使用配額許可證或超出使用配額許可證規定使用管控物質的行為;
4.應備案而未備案、未完整保存有關生産經營活動的原始資料、未按時報送數據或謊報、瞞報有關經營活動的數據資料的行為;
5.未安裝自動監測設備並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作導致監測數據不真實、不準確的行為等。
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對重大疑難複雜案件,應就案件定性、追訴標準、證據固定等問題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開展會商,積極推動案件辦理。
八、加強組織實施
(十八)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管控物質管理,認真謀劃部署,完善工作機制,健全管理制度,提高監測能力,加強監督,推動綠色替代,強化宣傳培訓,切實加強全鏈條監管。
(十九)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統籌推動本行政區域管控物質削減、淘汰和替代工作,完善政策措施和監管機制。對管控物質回收、再生利用、銷毀單位實施備案管理,組織開展數據統計和報送。加強管控物質監管能力和大氣線上監測、園區監測、檢測實驗室建設,提高預警和溯源水準。積極引導和鼓勵研發、應用管控物質的替代品與替代技術,推動製冷空調、泡沫行業綠色低碳轉型。加強管控物質相關政策法規宣貫,確保各項要求落到實處。
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貫徹落實好相關政策法規要求,嚴格管控物質生産和使用建設項目審批,對管控物質銷售、使用、維修、報廢處理單位實施備案管理,組織開展數據統計和報送。加強攜帶型管控物質檢測設備配備和檢測實驗室建設,提高執法效能。依法依規對管控物質生産、銷售、使用等活動加強監督,對發現的違法行為和處理情況及時上報。加大宣傳力度,增強群眾辨識能力和舉報意識,營造良好氛圍。
(二十)本通知自2026年3月1日起實施。《關於加強含氫氯氟烴生産、銷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環函〔2013〕179號)、《關於實施四氯化碳生産配額許可證、使用配額許可證及銷售登記管理的通知》(環函〔2005〕289號)同時廢止。
生態環境部
2026年2月9日
(此件社會公開)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6年2月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