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深入學習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以下簡稱法典)已于2026年3月12日由十四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作為繼民法典之後我國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法典對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新時代生態文明建設,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加快推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實現中華民族永續發展,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為全面深入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法典,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學習領會
法典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引領,將黨的十八大以來生態文明建設理論、制度、實踐成果以法典化方式確定下來,實現對現有生態環境法律制度機制和規則規範的系統整合、編訂纂修、整合昇華,意義重大而深遠。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深刻領會編纂法典的重大意義,充分認識法典頒布實施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和美麗中國建設的深遠影響,準確把握法典的核心要義和精神內涵,全面系統學、深入思考學、聯繫實際學,在學懂弄通做實上下功夫,全面貫徹落實法典的各項制度、措施、要求。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把握。
(一)堅持黨的領導,將黨中央關於生態文明建設決策部署轉化為法律制度
一是明確將黨的領導寫入法典。規定生態環境保護堅持中國共産黨的領導,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樹立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生態文明理念,堅持良好生態環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完善落實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的體制機制,堅持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
二是落實黨中央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要求。法典進一步明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管職責,總則編明確規定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其職責範圍內對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統一政策規劃標準制定,統一監測評估,統一監督執法,統一督察問責;總結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經驗,賦予縣級生態環境分局獨立執法權;生態保護編明確規定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其職責範圍內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的保護與修復工作,組織制定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制度並監督執法;綠色低碳發展編明確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三是將生態文明體制改革成果轉化為法典規定。法典系統總結生態文明體制改革成果,將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改革成果轉化為法律規範,明確規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制度,建立健全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等。
(二)堅持人民至上,積極回應人民群眾新要求新期待
法典以人民為中心,高度關注老百姓可感可及的生態環境問題,通過一系列法律制度措施,系統回應人民群眾的切身關切。法典在現行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完善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等移動源污染防治制度,加強黑臭水體整治,強化油煙、惡臭、噪聲等問題監管,優化秸稈禁燒、煙花爆竹燃放等制度措施,明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傾倒、堆放、丟棄、拋撒、遺撒或者焚燒危險廢物,切實保障公眾健康和生態環境權益。
(三)堅持系統觀念,協同推進降碳、減污、擴綠、增長
一是推進跨區域、跨部門監管協同。法典明確規定國家建立健全跨行政區域的重點區域、流域、海域生態環境聯合保護協調機制,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保護措施;國家完善生態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採取有效措施提升生態安全風險研判評估、監測預警、應急應對和處置能力,形成全域聯動、立體高效的生態安全防護體系,統籌推進生態安全工作;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建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協調聯動機制,加強部門協同配合,推進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二是系統構建生態環境法律制度體系。總則編設專章對規劃和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標準和監測、生態環境影響評價、生態保護補償、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對等作出規定,統領其他各編;污染防治編設通則分編,對排污許可、總量控制、“三同時”等通用污染防治制度作出統一規定,新設化學物質污染風險管控、電磁輻射和光污染防治分編,推動應對新型環境污染,填補法律空白。
三是強化制度銜接和協同治理。法典將溫室氣體排放納入生態環境影響評價,從源頭上強化減污降碳協同增效;堅持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強化多污染物控制協同;統籌水資源、水環境、水生態治理,加強水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建立土壤、地下水污染隱患排查整治制度,體現“水土共治”;堅持河海聯動,加強入海河流管理,協同推進入海河流污染防治等。
(四)堅持精準科學,推動分區域、差異化、精準管控
一是推進不同區域的差異化精準管控。法典規定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制度,要求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生態環境狀況,制定和調整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明確省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地下水污染防治的需要,劃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明確國家對農業面源污染突出區域強化系統治理,提升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成效;要求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重金屬污染防治重點地區和重點行業,重點地區所在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組織編制並實施重金屬污染防治方案,重點行業企業應當定期開展隱患排查整治。
二是根據企業的環保水準分類施策。法典明確國家加強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績效分級,績效分級水準作為重污染天氣差異化採取應對措施的依據;國家推行重點行業企業污水治理與排放水準績效分級;重型貨車使用較多的重點用車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將運輸及裝卸環節排放管理納入單位污染防治責任制度,加強重型貨車大氣污染防治。
(五)堅持嚴密法治,進一步健全法律責任體系
法典堅持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既延續了現行法律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行政拘留等嚴厲措施,又結合管理實踐調整優化了處罰措施和幅度,體現過罰相當,形成更加統一完備、嚴格規範的法律責任體系。法典加強對第三方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管,嚴厲打擊弄虛作假的違法行為;將“未批先建”違法行為的處罰,由按建設項目總投資額1%-5%罰款修改為按環評文件種類實施固定額度罰款;對違法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區分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分別設置相應的法律責任;加大放射性污染防治違法行為處罰力度等。
(六)堅持綠色發展,以高水準保護支撐高品質發展
法典貫徹新發展理念,創新設立綠色低碳發展編,聚焦與生態環境保護密切相關的綠色低碳發展重要領域、重要環節,建立健全綠色低碳發展相關法律制度,以碳達峰碳中和為牽引,同步推進高品質發展與高水準保護;設立“應對氣候變化”專章,規定國家堅持減緩與適應並重,採取有效措施積極應對氣候變化,充分彰顯了大國擔當。
二、加強學習宣傳,全面有效普及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是實施法典的主力軍。法典中約75%的執法事項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以高度責任感、使命感紮實推動法典貫徹實施。
(一)全方位宣傳。要全面開展法典宣傳,加強與其他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管職責的部門對接,形成統籌協調、分工協作、各司其職、同向發力的法典宣貫工作格局。結合自身職責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際,充分利用各種渠道、平臺和載體,借力全國生態日、世界環境日等重要節點,大力宣傳和普及法典,提高社會各界對法典的認識,增強政府和有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公眾等法律主體的守法意識,自覺履行法定義務。
(二)系統化培訓。將法典納入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領導幹部應知應會法律法規清單,將學習法典作為幹部教育培訓、業務培訓的“必修課”。要通過“線上+線下”等形式,專題解讀、案例研討、實操培訓相結合,強化對生態環境系統領導幹部、管理人員、執法人員及相關技術人員的培訓。
三、完善配套制度,保障有效實施
法典確立了一系列新制度新規則,生態環境部將以法典為依據,持續推動完善生態環境法律法規體系;對標法典有關規定,加快推進配套制度建設;全面梳理與法典密切相關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對不適應法典要求的及時推動修改、廢止,維護法治統一。
(一)積極配合製定配套制度。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結合工作實際,根據法典要求,推動明確生態環境保護有關任務分工。積極配合本級人大常委會和政府,開展法典配套地方立法工作。
(二)全面清理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按照本級人大常委會和政府的部署,及時修改或廢止與法典規定不一致、“失效”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抓緊清理本部門有關規範性文件。
(三)及時停止執行與法典不一致的規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典的規定監督執法。與法典原則、精神、要求不一致的,應當適用法典有關規定。
四、強化執法監管,全面貫徹落實
法典的頒布實施對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執法工作提出更高要求。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儘早謀劃,做好全面準備,全力推進法典落地見效。
(一)及時更新執法有關文件。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依據法典及時調整執法事項目錄,逐一明確行政執法事項的名稱、職權類型、實施依據、實施主體。修訂完善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確定具體的裁量因素和適用規則,明確從重、從輕、減輕及不予處罰的具體情形,規範行使裁量權。
(二)同步更新行政執法系統。依照修訂後的執法事項和裁量基準,同步更新相關生態環境行政執法系統,確保系統中處罰案由、執法事項、裁量因子與法典條款準確對應,及時完成與全國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案件管理資訊系統的數據對接工作。
(三)規範縣級分局辦案流程。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及時梳理市、縣兩級生態環境行政執法方面的職責分工,做好縣級生態環境分局依法行使獨立執法權各項準備工作。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統籌,擬以縣級生態環境分局的名義依法實施現場檢查、查封、扣押、代履行和行政處罰的,縣級生態環境分局要建立獨立的法制審核和集體討論機制,修訂相關執法文書模板,及時對接行政復議機關、管轄法院,主動接受監督。
(四)加強執法能力建設。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加強與其他有關部門和司法機關的溝通協調,建立健全銜接聯動機制,共同推動法典的有效實施。省級、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強化對縣級生態環境分局的指導,幫助基層執法人員準確把握法典規定,全面提升基層一線執法人員的執法能力和水準。
全國生態環境系統要學習好、貫徹好、運用好法典,堅持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推動生態環境品質持續改善。在貫徹落實過程中遇到的重要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送我部。
生態環境部
2026年4月3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機關各部門,各派出機構、各直屬單位。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6年4月7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