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中 “生産”概念的法律適用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生態環境局:
《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産、銷售、使用和進出口等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二款規定:“前款所稱生産,是指製造消耗臭氧層物質的活動。”在貫徹執行《條例》過程中,對《條例》規定的“生産”如何理解和適用,存在不同觀點。經研究,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執法發現的問題
近期,我部在相關執法活動中發現,一些企業在從事生産活動時,附帶或者聯帶産生了一定量的消耗臭氧層物質。具體情況是:生産一氯甲烷、二氯甲烷、三氯甲烷的企業,主要採用甲醇法和甲烷法進行生産。由於生産工藝的原因,生産一氯甲烷、二氯甲烷、三氯甲烷的生産線,通常要産生四氯化碳副産品或者聯産品。原料中甲醇或者甲烷與氯氣的不同比例,影響著四氯化碳的産生比例。總體上,各種生産工藝副産或者聯産的四氯化碳比例在4%-8%之間。
四氯化碳屬於甲烷氯化物。甲烷氯化物是有機産品中僅次於氯乙烯的大宗氯係産品,是重要的化工原料和有機溶劑。其中,四氯化碳對臭氧層有破壞作用,屬於列入《中國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清單》的化學物質。
二、 法律適用意見
關於生産一氯甲烷、二氯甲烷、三氯甲烷的企業,由於工藝原因副産或者聯産出一定量四氯化碳的情形,是否屬於《條例》規定的“生産”行為,我部認為,《條例》規定的“生産”,不僅包括以生産特定産品為目的的生産,還包括由於工藝原因必然産生副産品或者聯産品的生産行為。由於作為副産品或者聯産品生産四氯化碳的問題較普遍,為便於對該類行為進行規範、管理,落實《蒙特利爾議定書》和《中國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層物質國家方案》有關工作要求,應當將由於工藝原因副産或者聯産出一定量四氯化碳的情形納入《條例》中“生産”概念的適用範圍。
生態環境部
2019年8月30日
(此件社會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