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澱粉等6個行業排污許可證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號)要求,不斷深化排污許可制改革,落實排污單位主體責任,實現“核發一個行業、清理一個行業、規範一個行業、達標一個行業”的工作目標,做好澱粉等6個行業排污許可證管理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
2018年9月底前,各省份應完成澱粉等6個行業排污單位初步篩查工作,並將排污單位清單上傳至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資訊平臺;2018年底,按照分類處置原則,完成全國澱粉等6個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及登記備案工作,確保所有排污單位納入環境管理範圍。
二、工作範圍
澱粉工業排污許可證發放範圍為年加工能力15萬噸玉米、1.5萬噸薯類及以上的澱粉生産、年産能1萬噸及以上的澱粉製品生産和其他澱粉和澱粉製品的排污單位;納入備案登記的範圍是豆製品製造、蛋品加工等農副食品加工排污單位。
屠宰及肉類加工行業排污許可證發放範圍為年屠宰生豬10萬頭及以上、肉牛1萬頭及以上、肉羊15萬頭及以上、禽類1000萬隻及以上的,以及其他規模和屠宰種類的屠宰及肉類加工排污單位。
陶瓷製品製造工業排污許可證核發範圍為年産衛生陶瓷150萬件及以上、年産日用陶瓷250萬件及以上的排污單位。
石化行業排污許可證發證範圍為原油加工及石油製品製造、人造原油製造的排污單位,以及位於長三角地區的初級塑膠或者原狀塑膠的生産、合成橡膠製造、合成纖維單(聚合)體製造等排污單位。
鋼鐵行業排污許可證核發範圍為含煉鐵、燒結、球團等工序的生産的煉鐵排污單位,含煉鋼等工序的生産的煉鋼排污單位,年産50萬噸及以上冷軋的鋼壓延加工排污單位。
有色冶煉行業排污許可證核發範圍為銅、鉛鋅、鎳鈷、錫、銻、鋁、鎂、汞、鈦等常用有色金屬冶煉及含再生銅、再生鋁和再生鉛冶煉的排污單位。
三、工作任務
(一)開展摸底排查工作
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組織地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開展澱粉等6個行業排污單位的初步篩查工作,徹底摸清轄區內排污單位數量,所有投入運營包括已經啟動但未完成關閉程式的排污單位均應納入篩查範圍。初步篩查工作應在現有排污單位管理資訊基礎上,充分利用發改、工信、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排污單位資訊,並結合目前正在開展的專項檢查、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等,進行比對排查,形成完整的初步排查清單,清單內容應包括排污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組織機構代碼、行業分類及所在行政區域。
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匯總各地市初步篩查清單,並結合省級部門掌握的相關數據對各地市初步篩查清單進行復核,形成全省澱粉等6個行業排污單位清單,于2018年9月底前,上傳至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資訊平臺,同時反饋各地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二)規範核發排污許可證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根據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和農副食品加工工業-澱粉工業、農副食品加工工業-屠宰及肉類加工工業、陶瓷磚瓦工業、石化工業、鋼鐵工業以及有色金屬工業等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加大對排污單位的培訓力度,指導排污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資訊平臺(公眾端網址:http://permit.mee.gov.cn)上填報《排污許可證申請表(試行)》、簽署《承諾書》,並在2018年底之前取得排污許可證。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按照《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要求及時向社會發佈公告,明確澱粉等6個行業排污許可證的申請時限、核發機關、申請程式等相關事項。
地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根據澱粉等6個行業的排污單位清單,明確排污許可證核發目標任務和實施計劃,依託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資訊平臺開展排污許可證的核發與管理工作。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開展排污許可證核發品質抽查工作,重點抽查排污許可證核發程式的合規性、許可濃度和排放量確定的準確性、管理要求的合理性和全面性等事項。
(三)做好分類處置工作
對位於禁止建設區域或存在淘汰工藝裝備、落後産品的排污單位不得核發排污許可證,地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做好此類排污單位的資訊登記工作,並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處置。
對於《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實施前(即在2018年1月10日之前)已經投産、運營的排污單位,存在未批先建或屬於環評重大變動的,在排污單位承諾改正並提出改正方案的前提下,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後,可以向其核發排污許可證,並在排污許可證中記載其存在的問題,規定其承諾改正內容和承諾改正期限,改正期限原則上為三至六個月,最長不超過一年。核發排污許可證時,按實際建設內容填報基本資訊和登記資訊,按排放標準核定許可排放濃度,按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核定許可排放量,並在排污許可證中明確。改正完成後變更排污許可證時,應按照補辦的環評文件要求從嚴確定許可排放量。
對於《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實施前(即在2018年1月10日之前)已經投産、運營的排污單位,存在無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污染防治措施暫不符合排放要求的,在排污單位承諾改正並提出改正方案的前提下,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後,可以依據排污單位的申請和相關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核發排污許可證,並在排污許可證中記載其存在的問題,明確改正要求和改正期限,改正期限原則上為三至六個月,最長不超過一年。同時,依法責令排污單位限期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産、停産整治。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需要改正的排污單位的日常監管,排污單位接受處罰後主動申請補辦環評文件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受理,並嚴格依法審批,對於存在《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一條所列情形的,一律不予審批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在改正期間或者限制生産、停産整治期間,排污單位應當按證排污,遵守自行監測、臺賬記錄和執行報告要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排版污許可證的規定加強監督檢查。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改正期限到期,排污單位完成改正任務或者提前完成改正任務的,可以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變更排污許可證。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根據排污單位的變更申請依法依規進行變更。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改正期限到期,排污單位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提出建議,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其停業、關閉,並登出排污許可證。
(四)強化證後管理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行政區域內的排污單位分佈情況,制定證後管理計劃,儘早開展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監督管理工作。
開展年度執行報告核查工作,督促排污單位按證排污。核查內容包括執行報告的上報內容、報送頻次是否滿足排污許可證要求,並結合環境管理臺賬記錄、監測數據以及其他監控手段等,核查執行報告的真實性。我部將定期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資訊平臺上公佈未按期報送執行報告的排污單位名單,並抄送環境保護稅徵收管理部門。
(五)推行按證執法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排污許可證作為環境執法的重要內容,嚴厲打擊無證排污行為,嚴格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罰,依法依規公開檢查和處罰結果等監管資訊,同時加強輿論宣傳,鼓勵社會公眾、媒體等參與監督。
開展排污許可證現場核查。在排污單位取得排污許可證一年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至少開展一次現場核查,重點核查排污單位的實際運營情況與排污許可證相關內容的相符性。發現存在瞞報或提供虛假資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依法予以處置並督促其改正;發現存在環境違法行為的,應依法進行處罰。
四、保障措施
(一)嚴格落實責任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號)等相關規定以及本通知要求,落實責任,建立調度機制,確保各項工作有序推進。我部將對排污單位按期申報,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未能按期完成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的情況,加大督辦力度。
(二)加強培訓宣傳
我部將組織開展國家層面的培訓,各地應儘快組織開展行政區域內相關部門和排污單位的培訓,並通過多種渠道向企業、公眾宣傳排污許可證實施要求。
(三)及時報送資訊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于2018年9月底前,將澱粉等6個行業的排污單位清單,上傳至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資訊平臺。我部將從2018年11月開始每月公佈各省(區、市)澱粉等6個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情況。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18年9月6日
抄送:機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18年9月7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