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畜禽規模養殖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改善農業農村生産生活環境,充分發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預防作用,現將畜禽規模養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以下簡稱項目環評)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優化項目選址,合理佈置養殖場區
項目環評應充分論證選址的環境合理性,選址應避開當地劃定的禁止養殖區域,並與區域主體功能區規劃、環境功能區劃、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畜牧業發展規劃、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等規劃相協調。當地未劃定禁止養殖區域的,應避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村鎮人口集中區域,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養殖區域。
項目環評應結合環境保護要求優化養殖場區內部佈置。畜禽養殖區及畜禽糞污貯存、處理和畜禽屍體無害化處理等産生惡臭影響的設施,應位於養殖場區主導風向的下風向位置,並儘量遠離周邊環境保護目標。參照《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技術規範》,並根據惡臭污染物無組織排放源強,以及當地的環境及氣象等因素,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大氣環境》要求計算大氣環境防護距離,作為養殖場選址以及周邊規劃控制的依據,減輕對周圍環境保護目標的不利影響。
二、加強糞污減量控制,促進畜禽養殖糞污資源化利用
項目環評應以農業綠色發展為導向,優化工藝,通過採取優化飼料配方、提高飼養技術等措施,從源頭減少糞污的産生量。鼓勵採取幹清糞方式,採取水泡糞工藝的應最大限度降低用水量。場區應採取雨污分離措施,防止雨水進入糞污收集系統。
項目環評應結合地域、畜種、規模等特點以及地方相關部門制定的畜禽糞污綜合利用目標等要求,加強畜禽養殖糞污資源化利用,因地制宜選擇經濟高效適用的處理利用模式,採取糞污全量收集還田利用、污水肥料化利用、糞便墊料回用、異位發酵床、糞污專業化能源利用等模式處理利用畜禽糞污,促進畜禽規模養殖項目“種養結合”綠色發展。
鼓勵根據土地承載能力確定畜禽養殖場的適宜養殖規模,土地承載能力可採用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發佈的測算技術方法確定。耕地面積大、土地消納能力相對較高的區域,畜禽養殖場産生的糞污應力爭實現全部就地就近資源化利用或委託第三方處理;當土地消納能力不足時,應進一步提高資源化利用能力或適當減少養殖規模。鼓勵依託符合環保要求的專業化糞污處理利用企業,提高畜禽養殖糞污集中收集利用能力。環評應明確畜禽養殖糞污資源化利用的主體,嚴格落實利用渠道或途徑,確保資源化利用有效實施。
三、強化糞污治理措施,做好污染防治
項目環評應強化對糞污的治理措施,加強畜禽養殖糞污資源化利用過程中的污染控制,推進糞污資源的良性利用,應對無法資源化利用的糞污採取治理措施確保達標排放。畜禽規模養殖項目應配套建設與養殖規模相匹配的雨污分離設施,以及糞污貯存、處理和利用設施等,委託滿足相關環保要求的第三方代為利用或者處理的,可不自行建設糞污處理或利用設施。
項目環評應明確畜禽糞污貯存、處理和利用措施。貯存池應採取有效的防雨、防滲和防溢流措施,防止畜禽糞污污染地下水。貯存池總有效容積應根據貯存期確定。進行資源化利用的畜禽糞污須處理並達到畜禽糞便還田、無害化處理等技術規範要求。畜禽規模養殖項目配套建設沼氣工程的,應充分考慮沼氣製備及貯存過程中的環境風險,制定環境風險防範措施及應急預案。
畜禽養殖糞污作為肥料還田利用的,應明確畜禽養殖場與還田利用的林地、農田之間的輸送系統及環境管理措施,嚴格控制肥水輸送沿途的棄、撒和跑冒滴漏,防止進入外部水體。對無法採取資源化利用的畜禽養殖廢水應明確處理措施及工藝,確保達標排放或消毒回用,排放去向應符合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不得排入敏感水域和有特殊功能的水域。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制定明確的病死畜禽處理、處置方案,及時處理病死畜禽。針對畜禽規模養殖項目的惡臭影響,可採取控制飼養密度、改善舍內通風、及時清糞、採用除臭劑、集中收集處理等措施,確保項目惡臭污染物達標排放。
四、落實環評資訊公開要求,發揮公眾參與的監督作用
建設單位在項目環評報告書報送審批前,應採取適當形式,遵循依法、有序、公開、便利的原則,公開徵求意見並對真實性和結果負責。
地方生態環境部門應按照相關要求,主動公開項目環評報告書受理情況、擬作出的審批意見和審批情況,保障公眾環境保護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強化對建設單位的監督約束,落實建設項目環評資訊的全過程、全覆蓋公開,確保公眾能夠方便獲取建設項目環評資訊。
五、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形成長效管理機制
地方生態環境部門應加強畜禽規模養殖項目的全過程管理。建設單位必須嚴格執行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落實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在項目建成後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式和技術規範,開展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各級生態環境部門通過隨機抽查項目環評報告書等方式,掌握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編制及審批、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及承諾落實、環境保護“三同時”落實、環境保護驗收情況及相關主體責任落實等情況,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18年10月12日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18年10月15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