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鉛蓄電池生産企業集中收集和跨區域轉運制度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
環辦固體〔2019〕5號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生態環境(環境保護)廳(局)、交通運輸廳(局、委):
為落實《廢鉛蓄電池污染防治行動方案》有關要求,推動鉛蓄電池生産企業落實生産者責任延伸制度,建立規範有序的廢鉛蓄電池收集處理體系,現將《鉛蓄電池生産企業集中收集和跨區域轉運制度試點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落實。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19年1月24日
鉛蓄電池生産企業集中收集和跨區域轉運制度試點工作方案
為落實《廢鉛蓄電池污染防治行動方案》,開展廢鉛蓄電池集中收集和跨區域轉運制度試點,推動鉛蓄電池生産企業落實生産者責任延伸制度,建立規範有序的廢鉛蓄電池收集處理體系,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精神,將鉛蓄電池污染防治作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重要內容,加快推動建立生産者責任延伸制度,不斷完善配套政策法規體系,充分發揮鉛蓄電池生産企業主體作用,提高廢鉛蓄電池規範收集處理率,有效防控環境風險。
(二)基本原則
政府推動,企業主導。發揮政府部門的積極引導和政策支援作用,發揮鉛蓄電池生産企業在落實生産者責任延伸制度中的主體作用,形成有利的制度體系和市場環境。
強化監管,先行先試。選擇有一定工作基礎的地區開展試點,嚴格組織審核與過程監管,強化試點企業主體責任,積極探索鉛蓄電池生産企業集中收集和跨區域轉運管理模式。
分類管理,防控風險。根據廢鉛蓄電池環境風險大小,實施分類管理,著力防控廢鉛蓄電池集中收集和跨區域轉運的環境風險。
(三)工作目標
到2020年,試點地區鉛蓄電池領域的生産者責任延伸制度體系基本形成,廢鉛蓄電池集中收集和跨區域轉運制度體系初步建立,有效防控廢鉛蓄電池環境風險;試點單位在試點地區的廢鉛蓄電池規範回收率達到40%以上。
二、試點範圍
(一)試點單位
參與試點的單位應當是有一定規模和市場佔有率的鉛蓄電池生産企業及其委託的專業回收企業。鼓勵試點單位依託有關行業協會、聯盟等生産者責任組織聯合開展試點工作。具有廢鉛蓄電池收集、利用、處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開展廢鉛蓄電池集中收集和跨區域轉運活動,也可參照本方案執行。
(二)試點地區
在北京、天津、河北、遼寧、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海南、重慶、四川、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已經具有一定工作基礎的省(區、市),開展鉛蓄電池生産企業集中收集和跨區域轉運制度試點工作。
(三)試點時間
試點工作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結束。
三、試點內容
(一)建立鉛蓄電池生産企業集中收集模式
1.規範廢鉛蓄電池收集網點建設
試點單位可以依託鉛蓄電池銷售網點、機動車4S店、維修網點等設立收集網點(以下簡稱收集網點),收集日常生活中産生的廢鉛蓄電池,收集過程可豁免危險廢物管理要求。根據環境風險大小將廢鉛蓄電池分為兩類管理:未破損的密封式免維護廢鉛蓄電池(以下簡稱第I類廢鉛蓄電池);開口式廢鉛蓄電池和破損的密封式免維護廢鉛蓄電池(以下簡稱第Ⅱ類廢鉛蓄電池)。
收集網點可以利用現有場所暫時存放少量的廢鉛蓄電池,但應當劃分出專門存放區域,採取防止廢鉛蓄電池破損及酸液泄漏的措施,並在顯著位置張貼廢鉛蓄電池收集提示性資訊。第Ⅱ類廢鉛蓄電池應當放置在耐腐蝕、不易破損變形的專用容器內,防止酸液泄漏造成環境污染。
2.規範廢鉛蓄電池集中貯存設施建設
試點單位應設立廢鉛蓄電池集中貯存設施(以下簡稱集轉机運點),將收集的廢鉛蓄電池在集轉机運點集中後,轉移至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廢鉛蓄電池利用處置單位。
試點單位設立的集轉机運點,應當符合所在地省級生態環境部門的要求。可以依託現有鉛蓄電池産品倉庫、危險廢物貯存設施設立具有一定規模的廢鉛蓄電池集轉机運點,但應當劃分出專門貯存區域,採取防止廢鉛蓄電池破損及酸液泄漏的措施,並設置危險廢物標識、標簽。依託鉛蓄電池産品倉庫設立的集轉机運點和新建的專用集轉机運點,均應當依法辦理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文件。應保持廢鉛蓄電池的結構和外形完整,嚴禁私自損壞廢鉛蓄電池;第Ⅱ類廢鉛蓄電池應當妥善包裝,放置在耐腐蝕、不易破損變形的專用容器內,單獨分區存放並配備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
3.申請領取廢鉛蓄電池收集經營許可證
試點單位從事廢鉛蓄電池收集活動,應向省級生態環境部門申請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省級生態環境部門頒發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時,應載明全部集轉机運點的名稱、地址和貯存能力等內容。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試點單位,可以在發證機關管轄的行政區域內通過集轉机運點收集企業事業單位産生的廢鉛蓄電池。
(二)規範廢鉛蓄電池轉運管理要求
1.廢鉛蓄電池轉移管理要求
收集網點向集轉机運點轉移第I類廢鉛蓄電池,應當做好臺賬記錄,如實記錄廢鉛蓄電池的數量、重量、來源、去向等資訊。收集網點向集轉机運點轉移第Ⅱ類廢鉛蓄電池的,以及企業事業單位向集轉机運點、集轉机運點向廢鉛蓄電池利用處置單位轉移廢鉛蓄電池的,應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中,應根據《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 617)註明廢鉛蓄電池對應的危險貨物聯合國編號。
集轉机運點應當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並定期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部門申報廢鉛蓄電池收集、貯存的數量、重量、來源、去向等有關資料。危險廢物管理計劃中,應當包括危險廢物轉移計劃。
2.廢鉛蓄電池運輸管理要求
通過道路運輸廢鉛蓄電池,應當遵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和《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 617)的規定,並按要求委託具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相應資質的企業或單位運輸。破碎的廢鉛蓄電池應放置於耐腐蝕的容器內,並採取必要的防風、防雨、防滲漏、防遺撒措施。操作人員應接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專業知識培訓、安全應急培訓,裝卸廢鉛蓄電池時應採取措施防止容器、車輛損壞或者其中的含鉛酸液泄漏。
在滿足上述包裝容器、人員培訓及裝卸條件時,以下三種廢鉛蓄電池可按照普通貨物進行管理,豁免運輸企業資質、專業車輛和從業人員資格等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要求:
(1)符合《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 第3部分:品名及運輸要求索引》(JT/T 617.3)附錄B所列第238項特殊規定,危險貨物聯合國編號為“2800”(蓄電池,濕的,不溢出的,蓄存電的)的廢鉛蓄電池;
(2)不符合《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 第3部分:品名及運輸要求索引》(JT/T 617.3)附錄B所列第238項特殊規定,但符合《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 第1部分:通則》(JT/T 617.1)第5.1條要求,每個運輸單元載運重量不高於500公斤的危險貨物聯合國編號為“2800”(蓄電池,濕的,不溢出的,蓄存電的)的廢鉛蓄電池;
(3)符合《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 第1部分:通則》(JT/T 617.1)第5.1條要求,每個運輸單元載運重量不高於500公斤的危險貨物聯合國編號為“2794”(蓄電池,濕的,裝有酸液的,蓄存電的)的廢鉛蓄電池。
3.提升廢鉛蓄電池跨區域轉運效率
跨省(區、市)轉移廢鉛蓄電池的,應當經移出地和移入地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批准。鼓勵省級生態環境部門之間開展區域合作,簡化跨省(區、市)轉移第I類廢鉛蓄電池審批手續,試點期間對試點單位跨省(區、市)轉移申請可進行一次性審批。跨省(區、市)轉移第Ⅱ類廢鉛蓄電池的,要嚴格遵守危險廢物轉移管理的有關規定。
(三)強化廢鉛蓄電池收集轉運資訊化監督管理
試點單位應建立廢鉛蓄電池收集處理數據資訊管理系統,如實記錄收集、貯存、轉移廢鉛蓄電池的數量、重量、來源、去向等資訊,並實現與全國固體廢物管理資訊系統或者各省自建資訊系統的數據對接。
各試點地區要依託全國固體廢物管理資訊系統或者與該系統對接的各省自建資訊系統,建立廢鉛蓄電池收集處理專用資訊平臺,對廢鉛蓄電池收集、貯存、轉移、利用處置情況進行匯總、統計分析和核查管理。廢鉛蓄電池轉移必須通過全國固體廢物管理資訊系統或者與該系統對接的各省自建資訊系統運作危險廢物電子轉移聯單。
四、組織實施
(一)試點單位自行申報
申請試點單位應當根據本方案和試點地區省級生態環境部門的要求,編制具體實施方案並確定試點工作目標(2020年底前,使本單位在試點地區的廢鉛蓄電池規範收集處理率達到40%以上),向試點地區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提交申請。
(二)試點單位應當具備的條件
有危險廢物標識、管理計劃、申報登記、轉移、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環境管理制度以及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制度;有配套的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集轉机運點具備專用貯存場地、運輸工具、收集包裝設備;申請試點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近1年沒有因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和環境違法行為受到刑事處罰。
(三)試點單位的審核確定
試點地區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要組織對申請試點單位的申報材料和相關污染防治設施進行評審或現場核查,根據評審或現場核查結果確定試點單位並進行公示;對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並予以公告。試點單位數量由試點地區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本試點工作由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組織實施。試點地區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要高度重視,會同交通運輸部門健全工作機制,制定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因地制宜明確試點工作目標、任務要求、標準規範和保障措施,認真組織開展試點工作。
試點地區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要會同交通運輸部門于2019年2月底前將實施方案分別報送生態環境部和交通運輸部備案,2019年12月底前將試點工作進展情況報送生態環境部,2020年12月底前將試點工作總結報告報送生態環境部和交通運輸部。
其他擬開展試點工作的省(區、市)應向生態環境部提交申請。
(二)嚴格監督管理
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對試點單位的指導與監督檢查,對在試點申報、資訊報送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未按照試點實施方案開展試點工作的以及試點期間引發重大環境污染事件的,要依法依規處理,情節嚴重的,取消試點資格。
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對試點單位和廢鉛蓄電池利用處置企業的監管,督促落實各項管理制度;加大廢鉛蓄電池環境違法行為打擊力度,將非法轉移、倒賣、利用處置廢鉛蓄電池的違法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資訊納入生態環境領域違法失信名單,實行公開曝光,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
交通運輸部門要依法加強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的監管,指導其採取保障運輸安全的措施並遵守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依法打擊廢鉛蓄電池運輸違法違規行為。
(三)加大資訊公開和公眾參與
試點單位應向社會公佈全部廢鉛蓄電池收集網點和集轉机運點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運輸車輛資訊和收集作業人員聯繫方式,環境保護制度和污染防治措施落實情況等資訊。
試點地區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在政府網站上公佈本地區全部試點單位及其收集網點和集轉机運點名稱、地址、聯繫方式,並通報同級發展改革、工業和資訊化、財政、公安、交通運輸、商務、稅務、市場監管等部門。要充分利用網路、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開展廢鉛蓄電池環境健康危害教育,廣泛宣傳廢鉛蓄電池收集處理的相關政策。建立有獎舉報機制,鼓勵公眾通過“12369”環保舉報熱線、信函、電子郵件、政府網站、微信平臺等途徑,對非法收集、非法冶煉再生鉛等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
抄送:生態環境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管理技術中心。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19年1月2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