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工業噪聲排污許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依法實施工業噪聲排污許可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一)工作目標
依法逐步將排放工業噪聲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營者(以下簡稱排污單位)納入排污許可管理,推動排污單位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填報排污登記表,在“十四五”期間將工業噪聲依法全部納入排污許可證管理。
(二)實施範圍
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屬於工業行業(行業門類為B、C、D)的,且依據《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以下簡稱《名錄》)屬於第3至99類應當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
屬於《名錄》第3至99類之外或者《名錄》未作規定但確需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根據《名錄》第八條規定,提出其工業噪聲排污許可管理建議,報我部確定。
(三)適用標準
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的申請與核發適用《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工業噪聲》(HJ 1301-2023)(以下簡稱《工業噪聲技術規範》)要求。
(四)實施方式
對於本通知發佈後首次申請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應按照相關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和《工業噪聲技術規範》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在排污許可證中一併記載工業噪聲排污許可管理事項。
對於本通知發佈前已經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應于2025年前完成工業噪聲納入排污許可證管理相關工作,可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或由於其他原因需要重新申請、變更排污許可證時,依據《工業噪聲技術規範》,通過重新申請增加工業噪聲排污許可管理事項。工業噪聲排污許可管理事項可採用活頁方式增加到排污許可證中,並在活頁處加蓋排污許可證審批部門公章。
對於納入排污登記的排污單位,本通知發佈後首次進行排污登記的,排污登記表中工業噪聲管理相關內容應填報完整;本通知發佈前已經進行排污登記的,待排污登記表延續或變更時增加工業噪聲管理相關內容。
(五)排污許可證內容
排污單位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時,可以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資訊平臺或信函等方式提交工業噪聲排污許可證申請表。排污許可證審批部門應依法對符合條件的排污單位頒發排污許可證,並在排污許可證中記載産噪單元及編號、主要産噪設施及數量、主要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及數量、廠界外聲環境功能區類別、生産時段、工業噪聲許可排放限值、自行監測要求以及環境管理臺賬記錄、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編制、資訊公開等要求。
二、主要任務
(一)指導排污單位做好申請填報
排污許可證審批部門應加強對排污單位的指導,督促排污單位在申請排污許可證時,嚴格對照《工業噪聲技術規範》,填報工業噪聲排污許可證申請表,強調排污單位應對申請表內容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合規性負責。
(二)加強排污許可證審核把關
排污許可證審批部門應建立聯合審核機制,噪聲管理人員參與工業噪聲排污許可證申請表審核,重點審核許可排放限值、自行監測和環境管理臺賬記錄要求是否符合《工業噪聲技術規範》。必要時可以聯合執法管理部門開展現場核查。
(三)組織開展排污登記工作
排污許可證審批部門應組織排污單位開展排污登記工作,督促排污單位延續、變更排污登記時,按排版污登記表格式(工業噪聲部分)(詳見附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資訊平臺上如實填報,排污登記表內容包括工業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排放標準名稱及編號等。
(四)加強證後監管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排污許可證後監管,強化排污許可證品質管理,督促排污單位持證排污、按證排污。加強排污許可執法監管,對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工業噪聲的,或未按排版污許可證要求進行工業噪聲污染防治、噪聲排放、臺賬記錄、執行報告提交、資訊公開的排污單位依法處罰。
三、組織保障
(一)做好組織實施
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統籌和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工業噪聲納入排污許可管理工作,加強對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的指導。
(二)開展宣貫培訓
鼓勵通過主流媒體和新媒體等多種方式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培訓,組織技術專家和業務骨幹加大工業噪聲納入排污許可管理政策解讀和宣貫力度,提高排污許可證審批人員、生態環境執法人員和技術機構等相關人員對工業噪聲排污許可管理的認識和業務水準,提升排污單位合規申請、按證排污能力。
(三)強化幫扶指導
我部將加強工業噪聲排污許可管理工作幫扶指導,繼續運用包保工作機制,組織專家開展技術指導,定期跟蹤工作進展,適時開展現場指導。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23年9月29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生態環境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3年10月7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