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工業等污水污染風險防範 保障農業灌溉用水安全的通知
環辦水體〔2026〕1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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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工業和資訊化廳(局)、公安廳(局)、自然資源廳(局)、水利(水務)廳(局)、農業農村廳(委)、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工業和資訊化局、公安局、自然資源局、水利局、農業農村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為進一步加強工業、畜禽養殖等企業污水(以下統稱相關企業污水)污染風險防範,保障農業灌溉用水安全,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優化空間佈局
加強國土空間規劃管控,統籌佈局農業、生態、城鎮等功能空間,強化工業企業及園區建設項目用地審批,嚴守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紅線。
深化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工業企業及園區、畜禽養殖場周邊存在農田等區域,或位於滲漏風險較高的喀斯特地貌等地區的,應以農田污染防控為重點,在生態環境準入清單中明確污染物排放管控、環境風險防控的要求。加強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及工業企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對工業企業及園區周邊存在農田灌溉渠道的,應銜接農田灌溉水質標準,充分考慮全鹽量、重金屬、有毒有害污染物等特徵污染物對農業灌溉用水影響,重點關注因水文、氣象條件發生變化導致工業企業及園區排水對農業灌溉産生的不良環境影響。
承接轉移的化工園區應按規定制定總體規劃、嚴格管控邊界且符合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嚴防化工園區轉移帶來的環境風險。
二、加強污水排放管控
提升工業園區污水收集處理效能,加快推進位於農田周邊工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改造,推動園區污水全收集全處理,實現穩定達標排放。嚴格化工園區認定管理,鞏固沿江重點區域化工企業搬遷改造成效。
開展相關企業水環境問題排查整治。結合日常監管掌握情況,制定排查方案,以入河排污口為抓手,全面排查農田周邊工業企業及園區、畜禽養殖企業等污水排放和支流溝渠等水質情況,根據環境風險,建立問題清單,2026年年底前完成整治方案制定並依法依規有序推進整治。指導工業企業、園區及集聚區貫徹生態環境法典等相關規定,禁止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工業廢水;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農産品加工廢水的,應當保證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點水質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對於工業企業排放全鹽量、重金屬、有毒有害污染物等特徵污染物可能影響下游農業灌溉用水安全的,指導開展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制修訂,加強排放管控要求,依法載入排污許可證。
三、強化農業灌溉用水水質保障
加大農田周邊相關企業入河排污口監督監測力度,指導企業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排污許可管理、自行監測技術指南要求,制定並嚴格落實自行監測方案。
因地制宜制定農業灌溉用水水質監測計劃,對工業園區周邊灌溉用水,灌溉期原則上至少開展2次監測,包括臨播種前、作物生長關鍵期(如幼苗期、水稻分蘗期等)。備用或長期未使用的灌溉渠道,投入使用前應開展水質監測,水質達標的可用於灌溉。2026年年底前,完成農田灌溉用水水質監測技術指南制定。
加強農業灌溉用水水質監測協作,明確灌溉用水期資訊通報、數據共用、應急處置等要求;發現水質超標的,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並通報相關部門,採取措施限期達標。對因突發環境事件導致相關企業污水進入農田灌溉渠道影響農業灌溉用水安全的,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和問題查處,做好灌區內用水單位和周邊群眾警示提醒工作,多措並舉保障灌溉用水需求。
四、加強環境執法與宣傳培訓
加大環境執法力度,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設置排污口,以私設暗管排污等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依法予以查處,重點整治利用溶洞、滲坑、裂隙等非法排放工業廢水、畜禽糞污等行為。
加快構建“空天地”一體化監測網路,積極運用衛星遙感、無人機巡查、人工智慧等技術手段,提升監管執法效能。推動利用視頻監控等方式,加強工業園區、集聚區以及畜禽養殖企業排污口、雨水口監管。
加強執法司法聯動和資訊共用,對於違法排放污水危害農業灌溉用水安全並造成重大影響的,做實做細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強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檢察公益訴訟協同,堅決打擊污染環境犯罪。
加強政策解讀和宣傳培訓,普及農業灌溉用水安全知識,增強相關企業環境守法意識,指導相關部門提升履職能力和應急處置水準。
各地要加強部門聯動,健全長效機制,協同研究解決相關企業污水排放監管與農業灌溉用水安全保障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形成工作合力。工作中遇到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按程式上報。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工業和資訊化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水利部辦公廳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
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
2026年7月28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生態環境部土壤司、固體司、環評司、監測司、執法局,各流域(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6年7月2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