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水體污染控制與治理科技重大專項實施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水體污染控制與治理科技重大專項(以下簡稱水專項)的組織管理,確保水專項總體目標圓滿完成,根據《國務院關於優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8〕25號)等有關文件要求,結合水專項工作實際,水專項&&組織單位生態環境部和住房城鄉建設部對《水體污染控制與治理科技重大專項管理暫行辦法》(環科技〔2016〕153號)進行了修訂,形成《水體污染控制與治理科技重大專項實施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19年11月22日
(此件依申請公開)
水體污染控制與治理科技重大專項實施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水體污染控制與治理科技重大專項(以下簡稱水專項)順利實施,充分激發水專項科研人員創新活力,保障專項總體目標圓滿完成,根據《國務院關於優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8〕2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組織實施工作規則的通知》(國辦發〔2016〕10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抓好賦予科研機構和人員更大自主權有關文件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127號)、《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民口)管理規定》(國科發專〔2017〕145號)、《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民口)資金管理辦法》(財科教〔2017〕74號)、《進一步深化管理改革 激發創新活力 確保完成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既定目標的十項措施》(國科發重〔2018〕315號)以及《水體污染控制與治理科技重大專項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水專項實施方案)等有關規定以及國家科技計劃管理改革的有關要求,結合水專項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水專項是《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確定的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實施水專項對於我國依靠科技創新,促進節能減排,控制水體污染,改善水生態環境,保障飲用水安全,加快生態文明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第三條 水專項是水體污染控制與治理重大科技工程,圍繞國家水污染防治重點流域,集中攻克一批水體污染控制與治理關鍵技術。
水專項項目(課題)分為技術示範類、技術研究類和技術開發類。技術示範類主要開展重大關鍵技術研究、整合及工程應用示範,為示範區水質改善和飲用水安全保障提供技術支撐;技術研究類主要開展共性污染治理技術、管理技術和經濟政策研究;技術開發類主要開展關鍵設備、産品等的研製和産業化。
第四條 水專項的組織實施由國務院統一領導,國家科技領導小組、國家科技體制改革和創新體系建設領導小組統籌、協調和指導。具體由生態環境部和住房城鄉建設部(以下簡稱&&組織單位)組織實施。
第五條 水專項組織實施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明確目標,聚焦重點。水專項聚焦制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水污染治理重大科技瓶頸問題,為實現水環境治理體系現代化提供高品質的科技供給。
(二)創新機制,資源整合。充分發揮&&組織單位的作用,調動地方政府參與實施的積極性,加強與現有科技資源及成果的銜接,整合科研院所、高校和企業以及國際合作的科技資源,發揮産學研結合的優勢,集中力量開展科技攻關。
(三)厘清權責,規範管理。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在實施方案制定、啟動實施、監督管理、綜合績效評價和成果應用等各個環節,堅持科學、民主決策,壓實各方責任,建立健全權責明確的管理制度和機制。
(四)定期調度,突出績效。建立健全水專項監督與動態調整機制,對水專項組織實施過程中的技術攻關進展、水質目標改善狀況、技術應用效果等進行跟蹤調度,確保取得實效。
(五)注重人才,創造環境。結合水專項的實施,凝聚和培養一批高水準創新、創業、創優人才,形成一支産學研結合、創新能力強的科技隊伍,完善有利於水專項實施的配套政策和良好環境。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 在國家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部際聯席會議制度下,科技部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以下簡稱三部門)負責重大專項綜合協調和整體推動,研究解決重大專項組織實施中的重大問題,各司其職,共同推動重大專項的組織實施管理。
第七條 &&組織單位應強化宏觀管理、戰略規劃和政策保障,建立多部門共同參與的機制,充分調動全社會力量參與專項實施,保證專項順利實施並完成預期目標。&&組織單位應加強內部溝通、協調與配合。主要職責是:
(一)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成立水專項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水專項辦),並對水專項辦隊伍建設、條件保障等進行指導和監管;
(二)組建水專項總體專家組,確定水專項標誌性成果責任專家;
(三)負責制訂水專項實施管理相關規章制度;
(四)負責組織制訂水專項階段實施計劃,制訂年度指南,審核上報年度計劃;
(五)批復水專項項目(課題)的立項(&&組織單位聯合行文批復);
(六)負責對水專項項目(課題)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責任倒查,指導督促水專項的實施;
(七)負責協調落實水專項實施的相關支撐條件,協調落實配套政策,推動水專項成果轉化和産業化;
(八)組織協調水專項與國家其他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國家重大工程的銜接工作;
(九)核準水專項實施方案、階段實施計劃、年度計劃相關內容的調整,涉及水專項目標、技術路線、概算、進度、組織實施方式等重大調整時,報三部門;
(十)組織編制上報水專項年度執行情況報告、總結報告等,根據水專項任務完成情況,提出專項驗收申請;
(十一)負責水專項保密工作的管理、監督和檢查。按有關規定,對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課題)和取得的成果,進行密級評定和確定等。
第八條 水專項辦在&&組織單位的統一領導下,承擔水專項實施的日常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訂水專項項目(課題)實施管理相關規章制度;
(二)參與制訂水專項階段實施計劃,提出年度指南以及年度計劃建議;
(三)組織受理水專項項目(課題)申請,遴選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按批復下達立項通知並與項目(課題)承擔單位簽訂任務合同書,落實資金安排;
(四)組織對項目(課題)的督促、檢查;
(五)組織對項目(課題)的綜合績效評價等;
(六)研究提出水專項組織管理、配套政策等建議;
(七)根據有關規定和實際需要對項目(課題)進行任務調整或預算調劑;
(八)根據需要提出調整水專項實施方案、階段實施計劃、年度計劃的建議;
(九)定期報告水專項的實施進展情況;
(十)負責項目(課題)檔案和保密工作的管理、監督和檢查等。
(十一)承辦&&組織單位交辦的事務。
第九條 地方應加強本行政區域內水專項項目(課題)實施的組織領導,根據需要成立由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科技、發展改革、財政、水利、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組成的省級水專項協調領導小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提出地方水污染治理科技需求及擬立項項目(課題)指南建議;
(二)協調落實項目(課題)工程示範和地方投入等保障條件,組織或參與項目(課題)的立項、監督檢查、評估和綜合績效評價工作;
(三)根據需要提出項目(課題)研究任務、技術支援單位及經費調整的建議;
(四)按照職責許可權開展項目(課題)變更等事項的審批(查);
(五)定期報告本行政區域項目(課題)的進展情況。
第十條 總體專家組配合水專項辦做好專項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充分發揮專家的決策諮詢作用,總體專家組的諮詢建議是&&組織單位決策的重要依據。
總體專家組設技術總師和技術副總師,技術總師全面負責水專項總體專家組的工作,技術副總師協助技術總師開展工作。總體專家組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開展相關技術發展戰略與預測研究,對水專項主攻方向、技術路線和研發進度提出諮詢意見;
(二)負責對水專項發展規劃、階段實施計劃、年度指南、年度計劃提出諮詢建議;
(三)對水專項整合方案設計、標誌性成果推進、項目(課題)銜接和協同攻關以及促進水專項成果的整合應用等提出諮詢建議;
(四)參與水專項項目(課題)檢查、評估和綜合績效評價等工作;
(五)保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投入,每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為水專項實施提出諮詢建議。
技術總師、副總師應是水環境領域的戰略科學家和領軍人物,能夠集中精力從事水專項的組織實施。水專項總體專家組成員應是水環境相關領域技術、管理和金融等方面的複合型優秀人才,能夠將主要精力投入水專項的具體實施工作。總體專家組成員原則上不得承擔和參與水專項項目(課題)。
第十一條 標誌性成果責任專家由&&組織單位研究確定,配合水專項辦做好標誌性成果推進的組織實施工作,接受總體專家組的技術指導。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標誌性成果的頂層設計以及總體進度把握;
(二)確定標誌性成果研發方向,指導相關項目(課題)單位開展技術攻關,指導標誌性成果的凝練、總結和提升;
(三)跟蹤標誌性成果研發動態,每季度報送標誌性成果進展;
(四)全程參與標誌性成果相關項目(課題)的立項、檢查、評估及綜合績效評價;
(五)提出標誌性成果相關項目(課題)任務調整建議;
(六)負責編制水專項標誌性成果年度報告、階段報告,進行標誌性成果的總結整合;
(七)配合做好標誌性成果的宣傳推廣;
(八)參與水專項最終成果的整合工作。
第十二條 水專項任務的承擔單位是項目(課題)執行的責任主體,要按照法人管理責任制要求,強化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對項目(課題)實施和資金管理負責。按照項目(課題)任務合同書要求,落實配套支撐條件,組織任務實施,規範使用資金,促進成果轉化,完成既定目標。要嚴格執行重大專項和水專項有關管理規定,認真履行合同條款,接受指導、檢查,並配合做好評估和綜合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三章 階段計劃與年度計劃
第十三條 &&組織單位依據水專項實施方案,組織水專項辦、總體專家組編制階段實施計劃和年度計劃,並報三部門綜合平衡。
根據三部門綜合平衡意見,&&組織單位組織修改和完善階段實施計劃和年度計劃報三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水專項實施過程中,涉及水專項實施方案目標、概算、進度、組織實施方式的重大調整等事項,由&&組織單位提出建議,經三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批准。
涉及水專項階段實施計劃目標、分年度概算和年度預算總額的重大調整等事項,由&&組織單位按程式報三部門。
涉及水專項階段實施計劃和年度計劃其他一般性調整的事項,由&&組織單位核準,報三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水專項任務以保障水專項總體目標實現為前提,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採取定向委託、擇優委託(包括定向擇優和公開擇優)、招標等方式遴選項目(課題)承擔單位。
第十六條 項目(課題)立項套裝程式括:指南編制與發佈、申報與形式審查、評審、立項批復與任務合同書籤訂。
第十七條 &&組織單位根據水專項實施方案、階段實施計劃,組織總體專家組、水專項辦或委託有關地方管理部門編制項目(課題)申報指南,報三部門合規性審核後,提交國家科技管理資訊系統統一發佈。涉密或涉及敏感資訊項目(課題)的指南由&&組織單位依照相關保密管理規定進行發佈。
第十八條 根據三部門審核結果,&&組織單位於每年1月31日前發佈下一年度指南,由水專項辦受理項目(課題)申報。對於定向擇優的,自指南發佈日至項目(課題)申報受理截止日,原則上不少於25個工作日;對於公開擇優和招標的,原則上不少於45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 項目(課題)申報單位和負責人的條件。
(一)項目(課題)申報單位基本條件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業等。
2.科研單位在相關領域應具備良好的科研基礎,取得了高水準、有影響力的研究成果,具有較高水準的學術&&人和研究團隊。原則上必須主持或參與過國家級重大科研或重大工程項目。企業應具有較強的自主創新能力、相關的工程業績和工程經驗等。
3.項目(課題)參與單位之間專業優勢互補,與&&申報單位能進行良好的溝通與合作。
4.對於産品設備或裝備開發、工程示範建設及運作,以及具有較好市場化推廣前景的關鍵技術研發的課題,應以企業為主體或吸納企業參與。
5.對於申請事前立項事後補助項目(課題)的申報單位,應具有組織完成項目(課題)的研發能力以及籌措全部(或70%及以上)項目(課題)研發費用的能力。
6.在承擔(或申請)國家科技計劃項目中,沒有嚴重不良信用記錄或被記入“黑名單”。
(二)項目(課題)負責人的基本條件
1.主持或參與過國家重大科技項目,在相關研究領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在職人員;具有較強的責任心、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能夠投入足夠時間和主要精力。
2.項目負責人同期只能主持1個項目,同時可主持本項目下的1個課題,不得主持其他項目下的課題。
3.課題負責人同期只能主持1個課題,同時可參與1個課題。課題參與人員同期最多只能參與2個課題。
4.項目(課題)負責人所在單位應符合本條第(一)款項目(課題)申報單位基本條件。
5.在承擔(或申請)國家科技計劃項目中,沒有嚴重不良信用記錄或被記入“黑名單”。
6.中央、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及港澳特區的公務人員(包括行使科技計劃管理職能的其他人員)不得申報項目(課題)。
第二十條 申報單位按照要求提交申報材料,由水專項辦組織形式審查並報&&組織單位。技術示範類項目(課題),由水專項辦或委託有關省級水專項協調領導小組、地方政府組織進行立項評審;技術研究類和技術開發類項目(課題),由水專項辦組織進行立項評審。
第二十一條 水專項項目(課題)任務和預算評審,採取視頻評審或會議評審等方式開展。評審專家應從統一的國家科技管理專家庫中選取,嚴格執行專家回避制度;除涉密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評審專家名單應向社會公開,強化專家自律,接受同行質詢和社會監督。項目(課題)申報材料應提前請評審專家審閱,確保評審的效果、品質和效率。
第二十二條 項目(課題)立項評審的重點包括項目(課題)研究目標、考核指標和預期成果的科學性和可行性、研究內容和技術路線的合理性和創新性、技術示範的典型性與配套保障條件的落實情況、經費預算的合理性與任務的匹配度、承擔單位和負責人的基礎條件和優勢以及組織實施方式的合理性等方面。
第二十三條 承擔單位根據立項評審意見修改項目(課題)實施方案和預算後,由水專項辦根據評審結果,形成年度計劃建議(含預算建議方案),報&&組織單位審核。
第二十四條 &&組織單位將年度計劃報三部門綜合平衡。水專項辦對經過綜合平衡的擬立項項目(課題)(含預算)進行公示,公示情況和處理意見經&&組織單位審核後報三部門。三部門依據公示結果向&&組織單位反饋正式綜合平衡意見,由財政部根據三部門綜合平衡意見核定下一年度預算,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相關規定和程式納入&&組織單位預算中。
第二十五條 &&組織單位根據三部門綜合平衡意見和財政部下達的預算,批復水專項項目(課題)立項(含預算)。
第四章 組織實施與過程管理
第二十六條 根據項目(課題)立項批復文件,項目(課題)承擔單位編制任務合同書並提交國家科技管理資訊系統。水專項辦會同有關省級水專項協調領導小組,組織相關領域專家進行審查通過後,簽訂任務合同書。
對於技術示範類項目(課題),&&組織單位(水專項辦)和相關地方政府作為雙甲方,與項目(課題)承擔單位簽訂任務合同書;對於技術研究類和技術開發類項目(課題),&&組織單位(水專項辦)作為甲方,與項目(課題)承擔單位簽訂任務合同書。對於需要提供配套條件和資金投入的項目(課題),由地方有關部門(單位)出具配套證明材料或在任務合同書上蓋章。對於涉密項目(課題),水專項辦與項目(課題)承擔單位還應簽訂保密協議。
第二十七條 &&組織單位組織力量或委託具備條件的第三方獨立評估機構,對水專項任務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責任倒查。水專項辦按照項目(課題)任務合同書,檢查、督促項目(課題)相關配套條件的落實,負責日常管理,並建立項目(課題)誠信檔案。
第二十八條 水專項實行年度報告制度。水專項辦組織總體專家組、標誌性成果責任專家等,在總結項目(課題)執行情況的基礎上,形成水專項年度執行情況報告,經&&組織單位審核後按要求提交三部門。
第二十九條 水專項項目(課題)一經批准並與相關責任方簽訂任務合同書後,應嚴格按照任務合同書的要求執行。對確需調整或撤銷的項目(課題),根據情況執行分類報批程式。
(一)項目(課題)實施期間,在研究方向不變、不降低申報指標和考核指標的前提下,項目(課題)負責人可以自主調整研究方案和技術路線,報水專項辦備案。
(二)直接費用中除設備費外,其他科目費用調劑權全部下放給項目(課題)&&承擔單位,項目(課題)間接費用預算總額不得調增。承擔單位要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及時為科研人員辦理變更調整手續,確保項目(課題)目標實現。水專項辦做好服務、指導工作。
(三)對項目(課題)部分研究任務、考核指標調整或取消的,或項目(課題)嚴重偏離任務合同書目標、實施進度嚴重滯後、難以完成任務合同書規定的研究任務和考核指標等需要撤銷的,由水專項辦會同省級水專項協調領導小組提出項目(課題)調整或撤銷的建議,經&&組織單位審批後報三部門備案,並視情況追回全部或部分經費。
(四)對於保密項目(課題)的調整或撤銷,按照保密要求進行。
第三十條 水專項建立科研信用管理機制,在相關工作協議或任務合同中明確約定誠信要求,並記錄在項目申報、立項評審、過程管理、監督評估、綜合績效評價等管理過程中主要參加人員的信用狀況,階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具有嚴重失信行為相關責任主體申報水專項項目(課題)或參與項目(課題)管理的資格。
第三十一條 水專項建立責任追究機制。對在專項實施過程中失職、瀆職,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佔、騙取專項資金等行為,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和單位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 項目(課題)任務合同到期後,由水專項辦或水專項辦會同有關省級水專項協調領導小組負責對項目(課題)開展一次性綜合績效評價。項目(課題)綜合績效評價工作應在任務合同到期後6個月內完成,原則上,延期時間不超過1年。
第三十三條 項目(課題)綜合績效評價重點包括任務完成情況、經費管理使用情況以及檔案管理情況三方面,並突出項目(課題)實施效果評估。綜合績效評價按照任務合同書(包括相關補充協議)、實施方案、立項批復文件、財政部批復的預算、水專項有關管理規定以及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財務管理制度等相關要求進行。
第三十四條 綜合績效評價結論分為“通過”“結題”和“不通過”三種。水專項辦將綜合績效評價結論報&&組織單位批准後下達項目(課題)承擔單位,並抄送三部門。
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項目(課題),綜合績效評價按不通過處理:
(一)未達到任務合同書約定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拒不配合綜合績效評價或無正當理由逾期不開展綜合績效評價的;
(二)提供的文件、資料、數據存在弄虛作假,項目(課題)&&承擔單位、其他參與單位或個人在項目(課題)執行過程中存在嚴重失信行為並造成重大影響的;
(三)存在編報虛假預算、套取國家財政資金等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且拒不整改的。
第三十五條 按照國家科技報告制度的有關要求,項目(課題)在綜合績效評價時,應向水專項辦提交完整的、統一格式的技術報告,水專項辦定期將書面材料和電子版匯總後提交&&組織單位,並抄送科技部。
第三十六條 在項目(課題)驗收或綜合績效評價的基礎上,水專項辦組織開展每個五年計劃的階段總結,編制形成階段執行情況報告,經&&組織單位批准後,報送三部門。
第三十七條 &&組織單位根據水專項目標完成及項目(課題)綜合績效評價情況,形成實施情況報告並向三部門提出水專項整體驗收申請。原則上,應于水專項即將達到執行期限或執行期限結束後6個月內提出驗收申請。如組織實施順利、提前完成任務目標,可提前申請驗收。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三十八條 水專項資金籌集堅持多元化的原則,中央財政支援水專項的組織實施,引導和鼓勵地方財政、金融資本和社會資金等方面的投入。針對水專項任務實施,科學合理配置資金,加強審計與監管,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九條 水專項資金來源包括中央財政資金、地方財政資金、單位自籌資金以及從其他渠道獲得的資金。
第四十條 統籌使用各渠道資金,提高水專項資金使用效益。中央財政資金嚴格執行財政預算管理和重大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其他來源的資金按照相應的管理規定進行管理。水專項資金要做到專款專用、單獨核算、注重績效。
第四十一條 水專項的資金使用要嚴格按照有關審計規定進行專項審計,保障資金使用規範、有效。
第四十二條 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財務管理制度,嚴格管理和執行水專項資金。要切實履行法人責任,建立健全項目(課題)資金內部管理制度和報銷規定,明確內部管理許可權和審批程式,完善內控機制建設,強化資金使用績效評價。
第四十三條 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應當根據項目(課題)研究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及時向項目(課題)參與單位撥付資金。課題參與單位不得再向外轉撥資金。
項目(課題)&&承擔單位不得對參與單位無故拖延資金撥付,對於出現上述情況的單位,水專項辦將採取約談、暫停項目(課題)後續撥款等措施。
第四十四條 對於項目(課題)結余資金(不含審計、年度監督評估等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規資金),項目(課題)完成任務目標並通過一次性綜合績效評價,且承擔單位信用好的,結余資金按規定留歸承擔單位使用,在2年內(自綜合績效評價結論下達後次年的1月1日起計算)統籌安排用於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2年後結余資金未使用完的,應及時上交&&組織單位。
第六章 成果、智慧財産權和資産管理
第四十五條 水專項建立智慧財産權保護和管理的長效機制,制定明確的智慧財産權目標,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智慧財産權工作,跟蹤國內外相關領域智慧財産權動態,為科學決策提供參考。要建立智慧財産權管理、考核和目標評估制度。必要時,委託智慧財産權專業機構負責相關工作。
第四十六條 在&&組織單位的指導和監督下,水專項辦負責智慧財産權管理和成果轉移轉化的具體工作,自行或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水專項智慧財産權管理與成果轉化交易服務體系的建設。
第四十七條 水專項取得的相關智慧財産權的歸屬和使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國家智慧財産權戰略綱要》等執行。水專項項目(課題)形成的智慧財産權,有向國內其他單位有償或無償許可實施的義務;智慧財産權轉讓轉化的收益分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水專項辦應與項目(課題)承擔單位事先約定智慧財産權歸屬、使用、許可等事項,促進成果轉化和應用,為實現水專項總體目標提供保證。
第四十九條 水專項項目(課題)實施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論文、專著、軟體、數據庫等,均應標注“水體污染控制與治理科技重大專項資助”字樣及項目(課題)編號,不做標注的成果,綜合績效評價時不予認可。
第五十條 參與水專項實施的有關部門(單位)應切實採取措施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和産業化。對取得的涉及國家秘密的成果,依照國家保密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第五十一條 項目(課題)研究過程中形成的無形資産,由項目(課題)承擔單位負責管理和使用。成果轉化及無形資産使用産生的經濟效益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使用中央財政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産,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保密、檔案及其他
第五十三條 水專項組織實施必須嚴格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水專項辦在&&組織單位指導下,認真開展水專項保密工作的管理、監督、檢查以及教育培訓和宣傳等工作。
第五十四條 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加強資訊安全工作的規定和要求,水專項涉密資訊和檔案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管理。
第五十五條 水專項檔案是指在水專項的規劃、論證、組織實施、監督評估、考核評價等過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數據資訊等各種形式和載體的歷史記錄,是國家重要科技資源,確保收集齊全、應歸盡歸、保存完整。
在&&組織單位的監督指導下,水專項辦負責制定水專項檔案管理制度,做好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歸檔和檔案的保管移交等工作。
第五十六條 水專項建立規範、健全的科學數據、成果的資訊管理和共用機制。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時上報項目(課題)有關科研數據和成果資訊。水專項辦建立完善的項目(課題)數據和成果資訊庫,實現資訊公開和成果資源共用,按要求向三部門報送相關資訊。
第五十七條 為充分利用國際資源,水專項按照平等、互利、共贏的原則組織開展國際合作活動。水專項辦在&&組織單位的指導下,負責國際合作的具體工作。
第五十八條 水專項項目(課題)承擔單位開展有關重大國際合作活動,由水專項辦審批,&&組織單位核準。
第五十九條 水專項國際合作活動應遵守有關外事工作規定和保密工作規定。
第六十條 水專項可對在關鍵技術突破、成果推廣應用、科研管理創新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承擔單位和科研(管理)人員給予榮譽激勵。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由水專項&&組織單位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水體污染控制與治理科技重大專項管理暫行辦法》(環科技〔2016〕15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