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國家環境基準管理辦法(試行)》有關規定,經研究,生態環境部組織遴選並確定了首屆國家生態環境基準專家委員會委員名單,專家委員會章程于2019年10月29日在國家生態環境基準專家委員會成立大會上審議通過。
現將《首屆國家生態環境基準專家委員會委員名單》(見附件1)及《國家生態環境基準專家委員會章程(試行)》(見附件2)印送給你們,請對國家生態環境基準專家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支援,保障專家委員會活動的正常開展。
2.國家生態環境基準專家委員會章程(試行)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19年12月9日
(此件社會公開)
附件2
國家生態環境基準專家委員會章程(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依據《國家環境基準管理辦法(試行)》,生態環境部組建國家生態環境基準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
第二條 專家委負責國家生態環境基準科學評估和專業諮詢,包括:
(一)研究國家生態環境基準發展方向,擬訂國家生態環境基準規劃計劃;
(二)指導國家生態環境基準科學研究和評估工作,擬訂國家生態環境基準技術指南、規範和導則;
(三)評估和審議生態環境基準技術文件;
(四)為國家制修訂生態環境標準、評價生態環境品質、評估生態環境風險等工作提供諮詢;
(五)促進生態環境基準成果共用,開展生態環境基準普及與宣傳。
第三條 專家委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
(二)本著科學、公正、客觀的態度開展工作,對生態環境基準科學評估結論負責;
(三)堅持開放共用、與時俱進,充分考慮國內外生態環境基準研究進展,匯集相關研究成果;
(四)面向我國生態環境保護形勢和需求,實事求是推進生態環境基準研究。
第二章 專家委成員
第四條 生態環境部聘任學風嚴謹、責任心強、生態環境基準研究造詣較高的專家為專家委成員,每屆聘期五年,可連選連聘;根據生態環境基準研究進展和管理需求,必要時可對專家委成員名單進行增補或調整。具體工作由生態環境部法規與標準司負責。
第五條 專家委成員可以出席專家委會議,對技術文件發表意見、投票表決;對基準研究發展方向、規劃計劃、研究報告等提出諮詢意見;對專家委及其秘書處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第六條 專家委成員應遵守本章程,按照專家委工作安排出席會議、參加活動,不得洩露專家委尚未公開的文件資料和研究成果,不以專家委及其成員的名義從事商業性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專家委由顧問組和專業組組成。
(一)顧問組由長期從事生態環境基準相關研究,在水生態、大氣、土壤生態環境基準及其他生態環境相關研究領域中擁有較高學術地位和威望的院士及知名專家組成,按研究領域全面參與、指導專家委工作。
(二)專業組由在職專家組成,按水生態、大氣、土壤生態三個研究領域全面參與、相互協作完成專家委工作。專業組由具備以下條件的專家組成:
1.從事水生態、大氣或土壤生態環境基準相關研究工作十年以上,主持過省部級以上相關研究報告、內參文件,在國內外學術期刊上發表過相關學術論文;
2.具有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熟悉生態環境基準理論和方法,掌握相關生態環境基準領域的國內外發展現狀和前沿進展;
3.健康狀況良好,可以參加有關科學評估工作。
第八條 專家委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3名,由長期從事生態環境基準研究的顧問組成員兼任,負責主持和協調專業組工作,組織召開重大、敏感基準問題論證會,領導專家委秘書處工作。
第九條 專家委秘書處挂靠在環境基準與風險評估國家重點實驗室,組成人員由長期專職從事基準研究的專業組成員兼任,承擔專家委日常工作,對專家委主任委員負責。
第四章 工作內容
第十條 專家委追蹤國內外生態環境基準研究進展,匯總分析研究成果,結合我國環境形勢和管理需求,編制生態環境基準規劃計劃,明確推進生態環境基準工作的重點任務和技術路線。
第十一條 對規劃計劃確定的重點任務,專家委視相關研究進展分類推進:
(一)對於研究基礎紮實、研究成果較成熟的,組織開展科學評估,提出基準文件發佈意見;
(二)對於具有一定研究基礎、有望近年內形成研究成果的,通過國家生態環境基準管理項目推進研究;
(三)對於管理需求迫切,但研究基礎薄弱的,協助生態環境部向相關部委提出立項建議。
第十二條 生態環境基準文件評估包括形式審查、專家委技術審查和科學評估會議審定。
(一)科學評估會議由相關領域的權威專家組成,評審專家不少於9人,其中專家委成員不少於評審專家的二分之一,參與編制生態環境基準文件或研究報告的基準專家委成員不得作為評審專家參會。
(二)技術審查和科學評估的要點包括:
1.生態環境基準文件編制的規範性和科學性;
2.生態環境基準文件中使用數據的充分性、代表性、準確性和可靠性;
3.生態環境基準與我國環境特徵的適配性;
4.生態環境基準研究及基準文件的其他重要問題。
(三)生態環境基準科學評估結果由評審專家無記名投票表決,表決結果記作“通過”“不通過”和“棄權”,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專家表決“通過”方為通過科學評估。
第十三條 專家委日常工作由秘書處負責,主要包括:
(一)協助生態環境部法規與標準司完成專家委成員徵集、遴選和換屆等籌備工作;
(二)負責專家委成員日常聯繫、資訊通報和相關活動安排;
(三)負責生態環境基準文件草案、徵求意見稿、送審稿和發佈稿的形式審查;
(四)組織召開專業組會議,協助生態環境部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召開國家生態環境基準科學評估會議和重大問題研討會;
(五)協助生態環境部法規與標準司完成生態環境基準文件歸檔,開具生態環境基準工作證明和應用證明;
(六)協調專家委成員開展生態環境基準科普、宣傳、答疑等工作。
第十四條 專家委根據需要召開工作會議,其中,國家生態環境基準文件徵求意見稿、送審稿的科學評估會議由生態環境部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召開,其他工作會議由專家委秘書處按照主任委員的部署組織召開。專家委成員無故不參加有關會議和相關活動3次以上,視為放棄專家委成員資格。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章程由生態環境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章程自印發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