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清理整頓和2020年排污許可發證登記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
完成覆蓋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是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國務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等提出的重要改革目標任務,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重要支撐。為切實做到“核發一個行業、清理一個行業、規範一個行業、達標一個行業”,實現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全覆蓋,今年3月起,我部在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江蘇、山東、河南、陜西等8個省(市)部署開展了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頓試點工作,結合試點經驗,經研究,確定在全國開展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頓工作,並同步部署開展2020年排污許可證核發和排污資訊登記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務
(一)開展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頓。全面摸清本地區2017年至2019年已完成排污許可證核發任務的火電、造紙等33個行業排污單位情況,清理無證排污單位,做到排污許可證應發盡發。(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頓行業和管理類別表見附件1)
(二)做好2020年排污許可發證和登記。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以下簡稱2019年版名錄)規定的所有行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核發或排污資訊登記工作。(2020年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行業和管理類別表見附件2)
二、工作要求
(一)同步部署,實現全覆蓋。圍繞“到2020年完成覆蓋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總目標,將本行政區域應核發排污許可證或登記管理的所有排污單位全部納入排查範圍,通過落實“摸、排、分、清”四項工作任務,全面摸清固定污染源底數,既要確保完成已發證行業清理整頓,又要全力完成2020年排污許可發證和登記,兩項工作思路、方式和方法一致,要同步部署,全力推進,將所有固定污染源全部納入生態環境管理。
(二)實事求是,分類處置。堅持以改善區域環境品質為核心,以改革的精神正確處理歷史遺留問題,實事求是、考慮現實、兼顧歷史,實施分類處置。對於存在問題的排污單位,根據排污單位的整改承諾,先下達排污限期整改通知書,給予合理整改期,強化幫扶指導,引導排污單位規範排污行為,為推動排污單位守法創造條件。
(三)明確責任,強化監督。督促排污單位落實環保主體責任,排污單位依法申領,按證排污,自證守法。生態環境部門基於排污單位守法承諾,依法發證,依證監管。對於無證排污單位,依法查處,嚴厲打擊。
三、工作內容
按照“摸、排、分、清”四項工作任務,完成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頓、2020年排污許可發證和登記,相關工作應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資訊平臺上統一完成。
(一)摸清底數。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以第二次污染源普查(以下簡稱二污普)清查出的重點行業排污單位清單為基礎,並組織對本行政區2018年以來投入運作的排污單位進行摸排;同時進一步擴大排查範圍,結合工商、稅務、電力等資訊,以及生態環境監管企業名單、排污費徵收企業名單等查遺補漏,最大限度搜尋出未納入生態環境管理的排污單位,與二污普清單一併形成固定污染源基礎資訊清單。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固定污染源基礎資訊清單進行核查。
(二)排查無證。各地根據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資訊平台中排污許可證檔案庫,篩除固定污染源基礎資訊清單中的已發證排污單位。按照附件1和附件2,將剩餘企事業單位分為2020年前應發證或登記、2020年應發證或登記、非固定污染源三類情形。對前兩類情形應逐個確定管理類別,進一步明確應實行重點管理、簡化管理或登記管理,形成固定污染源發證和登記清單。
2019年版名錄實施前已按規定申領的排污許可證依然有效,排污單位申請變更的,應當按照2019年版名錄規定的管理類別執行。
(三)分類處置。生態環境部門對納入固定污染源發證和登記清單的排污單位,應通知到戶,要求其按時申請排污許可證或登記排污資訊,按照以下情形進行分類處置:
1.無整改情形類。對符合發證條件的排污單位,生態環境部門依法核發排污許可證。
2.禁止核發類。對位於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等生態環境法律法規禁止建設區域的,或生産設施或産品屬於産業政策立即淘汰類的排污單位,生態環境部門不予核發排污許可證。對無排污許可證仍然排放污染物的,生態環境部門應依法處罰直至報請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依法責令停業、關閉。
3.停産類。對2020年12月底前可能恢復生産的臨時停産排污單位,生態環境部門應通知到戶,要求其申領排污許可證,停産期間無需開展自行監測和提交執行報告,恢復生産前應向核發部門報告。對長期停産的排污單位,生態環境部門暫不核發排污許可證,通知其先填報排污登記表並應在恢復生産前申請排污許可證,同時需在排污登記表中註明。
4.承諾整改類。對已經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單位,暫不符合發證條件的,由排污單位提出整改承諾和整改方案,生態環境部門應當下達排污限期整改通知書,記載其存在的問題,規定承諾整改內容和整改期限。
排污限期整改通知書規定的整改期限原則上為三個月至一年。對於存在上述第4類情形的,排污單位應承諾採取措施確保整改期間達標排放,核發排污許可證時應分別提出相應整改要求。
5.登記管理類。對實行登記管理的排污單位(含停産的),生態環境部門應通知到戶,要求其儘快登錄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資訊平臺,填報排污登記表,但位於生態環境法律法規禁止建設區域的,或生産設施或産品屬於産業政策立即淘汰類的除外。登記管理的具體辦法我部將另行公佈。
(四)整改清零。各地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固定污染源發證和登記清單中排污單位的清理,做到逐個銷號、應發盡發,註明整改要求;對無法核發排污許可證的,應註明原因,不留死角,最終形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管理清單,實現本地區所有固定污染源生態環境管理全覆蓋。
四、時間安排
(一)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頓。2020年2月底前完成固定污染源發證和登記清單;2020年3月底前發證率、登記率不少於60%;2020年4月底前完成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頓工作。
(二)2020年排污許可發證和登記。2020年5月底前完成固定污染源發證和登記清單;2020年7月底前發證率、登記率不少於60%;2020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排污許可發證和登記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做好組織實施。各地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統一思想認識,切實增強責任感和擔當意識,省級生態環境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部署,分管負責同志要親自負責,紮實做好相關工作。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號)和本通知要求,細化工作安排,壓實責任分工,確保各項工作有序推進,對工作中的難點重點問題,應及時向地方人民政府報告。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頓和2020年排污許可發證登記工作時間緊、任務重、意義重大,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在機構、人員、經費等方面加大投入,予以充足保障,特別要打通管理流程,形成管理合力;污染源普查、生態環境執法等部門要主動提供所掌握的排污單位清單,加快排污許可和環評、執法、監測等環境管理制度的銜接融合。
(二)加大幫扶指導。我部將加強政策指導,建立幫扶工作機制,組織技術專家和業務骨幹,做好政策解讀,及時幫助協調解決難點重點問題,提供有力技術支援保障。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加強本行政區域調度幫扶,建立資訊通報機制,強化宣傳培訓,于2020年1月底前報送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聯繫人。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大對排污單位的指導幫扶力度,積極引導排污單位自覺守法。
(三)加大執法力度。要把生態環境執法作為排污許可制落實落地的重要兜底。排污許可證核發部門應及時將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管理清單移送給環境執法部門,並配合做好證後監督檢查。對於未按時限要求申領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應嚴厲查處其違法行為。對於存在超標排放、未批先建等違法行為的排污單位,應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環境影響評價法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對排污許可證給予整改過渡期的,應加強整改期內的環境監管,並根據整改完成情況及時作出進一步處理。對超過整改過渡期限、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依據法律法規規定,提出建議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四)強化責任監督。我部將定期調度各地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頓、2020年排污許可證核發和登記排污資訊工作進展,對未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務的生態環境部門,對排查不徹底、工作不力的地區,將視情況進行通報、約談、督辦等,將問題較突出的地區納入中央生態環保督察工作,對負有領導責任的黨政領導幹部實施問責。
聯繫人: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司潘英姿、連軍
電話:(010)66556430,66556410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