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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高位池海水養殖項目環評類別有關問題的復函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你廳《關於高位池海水養殖項目環評類別有關問題的請示》(粵環報〔2021〕41號)收悉。經研究,函覆如下。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生態環境部令第16號,以下簡稱《名錄》)根據養殖類型和養殖規模明確了“海水養殖”的環評類別要求。請示中提到的不涉及用海面積的高位池海水養殖與涉及用海面積的高位池海水養殖,區別在於養殖池位於法定海岸線向陸一側或是向海一側,兩者污染物排放類型基本一致,産生的環境影響相似。
因此,同意你廳請示意見,不涉及用海面積的高位池海水養殖項目執行《名錄》中“海水養殖”的環評類別要求,養殖水面1000畝及以上的高位池(提水)養殖項目,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養殖水面1000畝以下100畝及以上的高位池(提水)養殖項目,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其他的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特此函覆。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21年6月10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生態環境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部內抄送:法規司,海洋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