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試點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按照《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國辦函〔2021〕47號)關於開展工業園區危險廢物集中收集貯存試點等有關要求,統籌兼顧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現就開展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試點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試點重要意義。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要高度重視,把開展試點作為支援小微企業發展的一項具體環保舉措,充分發揮政府部門的引導和政策支援作用,有效打通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最後一公里”,切實解決小微企業急難愁盼的危險廢物收集處理問題。通過開展試點,推動建立規範有序的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體系,探索形成一套可推廣的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模式,研究完善危險廢物收集單位管理制度,有效防範小微企業危險廢物環境風險。
二、因地制宜統籌佈局。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通過開展試點推動做好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工作,同時應統籌考慮行政區域內小微企業分佈情況及危險廢物收集能力,合理確定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試點單位(以下簡稱收集單位)數量和佈局,避免能力過剩。試點區域宜選擇行政區域內副省級城市和其他條件較好的地市。鼓勵依託小微企業集中的工業園區開展試點。引導和支援具有危險廢物收集經驗、具備專業技術能力、社會責任感強的單位開展試點。
三、嚴格審查確定收集單位。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應依據危險廢物相關法規標準,按照高標準、可持續的原則,嚴格收集單位的審查,及時公開審查確定的收集單位相關資訊並主動接受監督。收集單位應具有環境科學與工程、化學等相關專業背景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全職技術人員,具有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要求的包裝工具、貯存場所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具有防範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管理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環境應急預案等;應具有與所收集的危險廢物相適應的分析檢測能力,不具備相關分析檢測能力的,應委託具備相關能力單位開展分析檢測工作;原則上應將行政區域內危險廢物年産生總量10噸以下的小微企業作為收集服務的重點,同時兼顧機關事業單位、科研機構和學校等單位及社會源。
四、明確收集單位責任。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和試點地區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應指導督促收集單位嚴格落實危險廢物相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收集單位應依法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通過全國固體廢物管理資訊系統如實申報試點過程的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和轉移等情況,並運作危險廢物電子轉移聯單;按照規定的服務地域範圍和收集廢物類別,及時收集轉運服務地域範圍內小微企業産生的危險廢物,分類收集貯存,並按相關規定將所收集的危險廢物及時轉運至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單位。鼓勵收集單位採用資訊化手段記錄所收集危險廢物的種類、來源、數量、貯存和去向等資訊,實現所收集危險廢物的資訊化追溯。鼓勵收集單位為小微企業提供危險廢物管理方面的延伸服務,推動小微企業提升危險廢物規範化環境管理水準。
五、強化環境監督管理。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和試點地區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應依法加強對收集單位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轉移等過程的環境監管,將收集單位作為危險廢物規範化環境管理評估重點,依法嚴厲打擊非法轉移、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等環境違法行為。建立收集單位退出機制,違反試點要求、存在重大環境違法問題或試點期間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件的,終止其試點工作。
六、加強技術幫扶和協調溝通。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和試點地區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對收集單位開展危險廢物管理相關培訓。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建立技術幫扶組,組織現場學習交流,及時指導或幫助收集單位和小微企業解決危險廢物收集相關技術問題。加強與其他相關部門的協調溝通,對收集單位的危險廢物轉移、貯存等方面給予支援與指導,並告知收集單位自覺接受其他相關部門監管。
七、做好宣傳和公眾監督。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和試點地區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加強對試點工作的宣傳,充分利用網路、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廣泛宣傳危險廢物收集試點的相關政策,力爭收集地域範圍內小微企業全覆蓋。通過政府網站公佈本行政區域全部收集單位名稱、地址、聯繫方式及每個收集單位服務地域範圍等資訊,並通報同級相關部門。建立有獎舉報機制,鼓勵公眾對非法收集、處置危險廢物等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
生態環境部將對各地試點進行調研指導、技術幫扶與評估,宣傳好的經驗做法和典型模式。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22年2月19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生態環境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管理技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