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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同意浙江福立分析儀器有限公司豁免批文企業名稱變更的復函
浙江福立分析儀器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鎳-63用於氣相色譜儀使用的豁免批文公司名稱變更申請》(福字〔2024〕第002號)收悉。根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函覆如下。
同意將環辦輻射函〔2020〕686號、環辦輻射函〔2024〕65號兩份文件中“浙江福立分析儀器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浙江福立分析儀器有限公司”。原批准文件其餘內容不變。
特此函覆。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24年3月27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商務部、海關總署辦公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