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徵集2024年度國家大氣、噪聲環境標準計劃項目承擔單位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部各直屬單位,各國家環境保護重點實驗室和工程技術中心,有關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相關單位:
為適應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需要,進一步完善國家大氣、噪聲環境標準體系,根據《國家生態環境標準制修訂工作規則》(國環規法規〔2020〕4號)和中央財政資金管理有關規定,我部將通過公開徵集、自願申報、擇優評審的方式,確定2024年度國家大氣、噪聲環境標準計劃項目(見附件1)的承擔單位。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條件
(一)申報單位應當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具有與項目相關的科研、管理工作背景和技術能力,熟悉國家生態環境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
(二)申報單位應具備獨立的銀行賬戶和健全的財務制度。申報單位原則上不得與相關行業有直接利益關係。
(三)申報單位須在申報前確定協作事宜,明確協作單位的名稱、分工和協作經費比例等事項。協作單位數量不得超過5家,協作經費分配應符合相關經費管理規定。
(四)同一法人單位不得有2個及以上團隊申報同一項目。同一單位(生態環境部所屬正司級單位以二級單位計)不得既作為項目承擔單位,又作為其他單位的協作單位申報同一項目;也不能同時作為2家及以上單位的協作單位申報同一項目。
(五)申報書中列出的申報人員不得同時申報3項及以上的項目。承擔2項及以上在研項目(含標準實施評估項目,已通過司務會審議項目不計在內)的負責人,原則上不得&&申報新項目。承擔或參與5項及以上在研項目(含標準實施評估項目,已通過司務會審議項目不計在內)的人員,原則上不得申報新項目。行政審查有明確暫緩或暫停等工作要求的項目除外。
(六)擬任項目負責人應為項目承擔單位的在職工作人員,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並具有較高的學術水準、開拓創新能力和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項目負責人過去三年沒有標準工作不良記錄。
不符合上述規定的申請視為無效申請,不納入評審。
二、申報材料要求
2024年9月13日前,請申報單位按要求填寫《2024年度國家大氣、噪聲環境標準項目申報表》(見附件2),電子件發送到聯繫人郵箱,紙質文件(一式兩份)郵寄至聯繫人地址,不接受當面報送材料。電子郵件標題和郵寄材料信封請註明“2024年度國家大氣、噪聲環境標準項目申報”,申報表電子件的文件名統一為“項目序號-項目名稱-申報單位名稱”。
三、承擔單位評審
生態環境部大氣環境司委託生態環境部環境標準研究所組織進行資格初審和專家會議評審,擇優確定項目承擔單位。會議評審時間初步定於2024年9月中下旬,具體時間、地點另行通知。請申報單位提前準備10—15分鐘彙報演示材料,內容包括對申報項目的理解、擬採取的技術路線、已開展的相關工作、標準制修訂及相關研究工作經驗、申報單位基礎和人員能力、項目負責人情況、協作單位分工、經費安排等。
根據評審結果,若某項目所有申報單位均不能達到承擔該項目的要求,該項目撤銷。
四、聯繫人及聯繫方式
聯繫人:生態環境部環境標準研究所 譚玉菲、李聰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安定門外北苑大羊坊8號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
郵編:100012
電話:(010)84924935
郵箱:tanyf@craes.org.cn
附件: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24年9月5日
(此件社會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