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轉發《貴州省重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督辦暫行辦法》《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工作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
按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等文件要求,生態環境部會同有關單位大力開展統籌調度和業務指導工作,細化改革頂層設計,形成改革合力。各地積極謀劃、主動作為,在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積極進展。
貴州省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在全國範圍內率先印發《貴州省重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督辦暫行辦法》(黔環委辦通〔2023〕2號),從重大案件概念、判定標準、督辦主體、督辦內容和方式,以及責任追究機制等方面進行了規定,推動重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辦理取得明顯成效。
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聯合13部門制定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工作規定》(寧環規發〔2024〕4號),推進當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縱深發展。
現將《貴州省重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督辦暫行辦法》《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工作規定》轉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工作實際,學習借鑒相關做法,持續高品質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24年9月30日
(此件社會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