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再次徵集紫外線吸收劑328有關資訊的函
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具有持久性、生物蓄積性和遠距離環境遷移的潛力,對人類健康或生態環境存在不利影響。為保護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免受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危害,國際社會于2001年達成了《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以下簡稱《公約》),自2004年11月11日對我國生效。
《公約》在附件A(消除類)、附件B(限制類)和附件C(無意産生類)清單中共列明瞭首批12種類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分別提出淘汰、限制或限排等管控要求。此外,允許在《公約》附件中增列經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審查委員會審查並締約方大會審議決定增列的化學物質。截至目前,《公約》附件所列的化學物質已增至37種類。
2024年11月,我部曾就《〈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締約方大會第十二次會議修正案提案》面向有關管理部門、科研機構、協會企業及社會公眾等,徵求關於修正紫外線吸收劑328(UV-328)特定豁免有關提案的意見,並同步徵集UV-328在我國境內的生産、使用、進出口以及替代品等資訊。
2025年5月,《公約》締約方大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正列入UV-328的附件A修正案的決定,新增對UV-328用於飛機中的某些防水密封膠帶、聚氨酯和聚酰胺粘合劑、聚氨酯涂層的特定豁免,豁免期至2030年底(附後)。
為全面了解UV-328有關資訊,評估我國是否需要申請上述特定豁免用途,做好修正案報批等工作,現再次徵集UV-328有關資訊。有關資訊請於2025年6月13日前書面反饋生態環境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司,電子件請發至聯繫人郵箱。
聯繫人:固體廢物與化學品司 高鵬、田亞靜
電話:(010)65645761、65645790
傳真:(010)65645787
郵箱:tian.yajing@mee.gov.cn
附件:
1.《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關於修正列入UV-328的附件A修正案的決定
2.徵求意見單位名單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25年5月26日
(此件社會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