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危險廢物跨省轉移審批中把握“就近原則”有關問題的復函
重慶市生態環境局:
你局《關於危險廢物跨省轉移審批中把握“就近原則”有關問題的請示》(渝環〔2026〕10號)收悉。經研究,現函覆如下。
《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辦法》及有關文件提出危險廢物轉移應當遵循就近原則,主要是基於防控環境風險的考慮,避免危險廢物長距離大規模轉移增加環境風險,但同時要綜合考慮利用處置能力、技術、價格等因素,並不是“一刀切”地根據距離遠近確定是否可以轉移危險廢物。“就近原則”不宜直接作為危險廢物轉移審批的限制性條件,工作中要根據具體情況區別把握。
在危險廢物跨省轉移時,“就近原則”主要針對危險廢物焚燒、填埋等處置活動,在有關危險廢物處置設施能力充足、技術和價格水準合理的情況下,危險廢物處置原則上以本省內處置為主;能力不足的,鼓勵相鄰省份或開展區域合作的省份之間就近共用危險廢物處置設施,或者轉移至全國統籌佈局的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在利用方面,各地危險廢物利用設施和能力建設差異性較大,危險廢物轉移一般靠市場機制調節,在滿足國家、地方相關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標準的情況下,應落實推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相關要求,不得對以利用為目的的危險廢物跨區域轉移設置任何形式的限制性行政壁壘,不能以遵循“就近原則”名義阻止以利用為目的的危險廢物跨省轉移。
此外,在省域範圍內,嚴禁設置任何形式的行政壁壘限制危險廢物在省內轉移、處置和利用。
特此函覆。
聯繫人:固體廢物與化學品司 王逸
電話:(010)65645770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26年3月13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