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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有關事項的通知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完善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制度,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26年8月15日起,停止辦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備案。符合《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生態環境部令第12號,以下簡稱《辦法》)中辦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備案有關要求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在生産、進口前,向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交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申請表和符合《辦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相應情形的證明材料,並提交已經掌握的新化學物質環境與健康危害特性和環境風險的其他資訊。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參照簡易登記程式和時限受理並審批。
二、本通知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生態環境部就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出臺新規定的,依照新規定執行,本通知自動失效。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26年7月31日
(此件社會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