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發佈《溫室氣體自願減排項目方法學 紅樹林營造(CCER—14—002—V02)》的通知
環辦氣候函〔2026〕38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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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實施積極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戰略,鼓勵更廣泛的行業、企業自願參與溫室氣體減排行動,規範全國溫室氣體自願減排項目設計、實施、審定和減排量核算、核查工作,我們根據《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在《溫室氣體自願減排項目方法學 紅樹林營造(CCER—14—002—V01)》基礎上,修訂形成了《溫室氣體自願減排項目方法學 紅樹林營造(CCER—14—002—V02)》。現予以發佈,並就做好該項方法學貫徹執行通知如下。
一、堅持誠信和自願原則,引導動員社會減排。各地方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應鼓勵支援符合條件的紅樹林營造項目積極參與全國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市場並獲得減排量收益。指導有關項目業主按照《管理辦法》規定,對項目唯一性以及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作出承諾,並加強能力建設。
二、優化項目管理機制,降低項目開發成本。對於符合有關方法學要求,且位於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多個紅樹林營造項目、濱海鹽沼植被修復項目、海草床植被修復項目,可合併為一個溫室氣體自願減排項目提交登記申請。對於合併申請的項目,項目業主應取得全部項目所有者的授權,並分別核算上述三類項目産生的減排量。當任意一個被合併項目的項目所有者不再擁有對項目邊界內海域或土地的所有權,或不再享有其使用權,合併申請項目的計入期結束。
三、強化事中事後監管,確保項目規範實施。省級、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對已登記的溫室氣體自願減排項目與核證自願減排量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受理對本行政區域內溫室氣體自願減排項目提出的公眾舉報,查處違法行為,及時報告有關情況。
四、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30天后正式施行。正式施行前按照《溫室氣體自願減排項目方法學 紅樹林營造(CCER—14—002—V01)》在全國溫室氣體自願減排註冊登記系統及平臺註冊登記的項目,繼續適用原方法學。
五、聯繫人和聯繫方式
(一)生態環境部應對氣候變化司 羅夢、孫藝珈
電話:(010)65645679
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戰略研究和國際合作中心(全國溫室氣體自願減排註冊登記機構)張欣、劉海燕
電話:(010)82268485
(二)自然資源部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司 郭義強、劉傑
電話:(010)66558394、(010)66558396
自然資源部第三海洋研究所 陳光程
電話:(0592)2195975
附件:溫室氣體自願減排項目方法學 紅樹林營造(CCER—14—002—V02)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2026年10月8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廳(局)、自然資源廳(局),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戰略研究和國際合作中心,北京綠色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