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發佈《溫室氣體自願減排項目方法學 造林碳匯(CCER—14—001—V02)》的通知
環辦氣候函〔2026〕38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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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實施積極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戰略,鼓勵更廣泛的行業、企業自願參與溫室氣體減排行動,規範全國溫室氣體自願減排項目設計、實施、審定和減排量核算、核查工作,我們根據《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在《溫室氣體自願減排項目方法學 造林碳匯(CCER—14—001—01)》基礎上,修訂形成了《溫室氣體自願減排項目方法學 造林碳匯(CCER—14—001—V02)》。現予以發佈,並就做好該項方法學貫徹執行通知如下。
一、堅持誠信和自願原則,引導動員社會減排。各地方生態環境、林草等主管部門應鼓勵支援符合條件的造林項目積極參與全國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市場並獲得減排量收益。指導有關項目業主按照《管理辦法》規定,對項目唯一性以及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作出承諾,並加強能力建設。
二、優化項目管理機制,明確減排量權屬。提交申請的造林項目應符合産權清晰的條件。本文件規定的項目減排量屬於林木所有權人。如項目業主不是林木所有權人,除提供林木所有權證明文件外,還須提供林木所有權人與項目業主之間簽訂的減排量轉讓協議。
三、強化事中事後監管,確保項目規範實施。項目業主應取得項目林木所有權人出具的項目壽命期內不皆伐的承諾證明。省級、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林草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對已登記的溫室氣體自願減排項目與核證自願減排量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受理對本行政區域內溫室氣體自願減排項目提出的公眾舉報,查處違法行為,及時報告有關情況。
四、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30天后正式施行。正式施行前按照《溫室氣體自願減排項目方法學 造林碳匯(CCER—14—001—01)》在全國溫室氣體自願減排註冊登記系統及平臺註冊登記的造林碳匯項目,繼續適用原方法學。
五、聯繫人和聯繫方式
(一)生態環境部應對氣候變化司 羅夢、孫藝珈
電話:(010)65645679
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戰略研究和國際合作中心(全國溫室氣體自願減排註冊登記機構) 張欣、劉海燕
電話:(010)82268485
(二)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生態保護修復司 穆巴拉克
電話:(010)84238509
附件:溫室氣體自願減排項目方法學 造林碳匯(CCER—14—001—V02)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國家林草局辦公室
2026年10月9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廳(局)、林草主管部門,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戰略研究和國際合作中心,北京綠色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