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開徵求《關於優化中試建設項目生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通知(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為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支援新質生産力發展,優化中試建設項目環評管理,我部組織編制了《關於優化中試建設項目生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通知(徵求意見稿)》,現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及其編制説明可登錄我部網站(http://www.mee.gov.cn)“意見徵集”欄目檢索查閱。
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每人平均可提出意見建議。請於2026年10月31日前將意見書面反饋我部,電子版請同時發至聯繫人郵箱。
聯繫人: 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司 賈少華、連軍
電話:(010)65646215、65646217
傳真:(010)65646180
郵箱: huanpingsierchu@mee.gov.cn
地址: 北京市東城區東安門大街82號
郵編: 100006
聯繫人: 生態環境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冉麗君
電話:(010)84757161
郵箱: ranlijun1212@163.com
附件:
1.徵求意見單位名單
2.關於優化中試建設項目生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通知(徵求意見稿)
3.《關於優化中試建設項目生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通知(徵求意見稿)》編制説明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26年10月19日
(此件社會公開)
附件1
徵求意見單位名單
1.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2.科技部辦公廳
3.工業和資訊化部辦公廳
4.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5.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
6.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
7.生態環境部環境發展中心
8.生態環境部南京環境科學研究所
9.生態環境部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
10.生態環境部環境規劃院
11.生態環境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管理技術中心
12.生態環境部土壤與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監管技術中心
13.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
14.中國化學制藥工業協會
15.中國農藥工業協會
16.中國輕工業聯合會
17.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
18.中國電子企業協會
19.北京國寰環境技術有限責任公司
20.山東省環科院股份有限公司
21.南京大學環境規劃設計研究院集團股份公司
22.中國恩菲工程技術有限公司
附件2
關於優化中試建設項目生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通知(徵求意見稿)
為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促進新質生産力發展,針對中試建設項目建設運作週期短、中試事項變化頻繁、運作波動大、污染物排放量較小等特點,優化中試建設項目生態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提高管理的精度和效能,現對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範圍
本通知所指中試建設項目是指為實現把處於試製階段的新産品轉化到生産過程的過渡性試驗開展的建設項目,不包括實驗室研究和工業化生産。中試基地(平臺)建設項目是指為多個中試建設項目開展試驗提供配套服務的項目,包括建設中試廠房、污染防治設施及配套輔助設施等。
本通知適用於納入生態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中試建設項目和基地(平臺),項目類別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中第十至四十大類。
二、優化中試建設項目環評管理
(一)分類優化中試建設項目環評管理。依法取得生態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件的中試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前原輔材料、試驗品種、試驗能力、試驗工藝發生變化,或依託已批復中試設施、污染防治設施開展新的中試試驗,不新增污染物排放種類和排放量,或僅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化學需氧量單項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噸,氨氮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01噸,現有污染防治設施和措施、環境風險防範措施能夠滿足變化後環境管理要求的,無需重新開展環評。項目完成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投入運作後發生前款所列情形的,無需開展環評工作。
在現有工業化生産排污單位廠區內實施的中試建設項目,其污染物排放種類、排放量、環境風險未超過該排污單位已取得的環評批復文件和排污許可證要求,且污染防治設施和措施、環境風險防範措施滿足相關環境管理要求的,無需開展環評工作。
不排放工業廢水、廢氣,不産生危險廢物,且不生産、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中試建設項目,無需開展環評工作。
(二)完善中試建設項目環評與相關管理制度銜接。無需開展環評工作的中試建設項目,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需申領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應依法依規辦理排污許可證申請、重新申請或調整手續,根據排污許可證落實污染防治設施運作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三)規範中試基地(平臺)建設項目環評管理。鼓勵中試基地(平臺)內中試建設項目統一辦理環評手續。中試基地(平臺)建設單位可結合産業定位、擬入駐中試建設項目類型,合併編制生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統一辦理環評手續。中試基地(平臺)正式投入生産或者使用前,應依法對配套建設的污染防治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入駐已完成環評審批的基地(平臺)的中試建設項目,試驗類型、原輔材料種類、污染物排放種類和排放量、環境風險均不超過基地(平臺)環評及其批復,中試基地(平臺)現有污染防治設施和措施、環境風險防範措施滿足入駐中試建設項目環境管理要求的,無需開展環評工作。
僅建設標準化廠房、未配套建設中試試驗裝置和污染治理設施的中試基地(平臺),入駐的中試建設項目在開工前應依法單獨履行環評手續。
中試基地(平臺)未統一辦理環評手續的,鼓勵基地(平臺)內同類型項目合併編制生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在明確相應建設單位責任基礎上統一辦理環評手續。
三、推動中試建設項目綠色高品質發展
(四)嚴格中試建設項目生態環境準入要求。中試建設項目應符合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不得位於法律法規禁止建設的區域。項目應落實國家、地方入園入區相關選址要求,不屬於園區禁止準入産業,總體符合規劃及規劃生態環境影響評價要求。鼓勵中試建設項目優先在合法的中試基地(平臺)或現有排污單位廠區內實施。
項目應合理規劃佈局,減少原輔材料運輸産生的污染物排放,原輔材料庫、廢氣和廢水排放口、固體廢物貯存場所、高噪聲設備儘量遠離居民住宅區、學校、醫院、療養院、養老院等環境敏感目標。
(五)強化中試建設項目生態環境保護措施。重點加強對中試工藝波動、參數調整、設備啟停等非正常工況下污染物排放的管控,不得以試驗需要為由直接排放未經處理的污染物,嚴防非正常排放引發環境問題,確保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環境風險可防可控。
落實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中的禁止、限制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涉及新污染物排放的,應通過優化原輔材料、改進工藝、提升治理水準,減少新污染物産生和排放。已發佈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新污染物應確保達標排放。
項目試驗週期結束或停止運作後,建設單位需及時開展設備清洗、物料處置,必要時開展土壤及地下水環境監測、污染防治、應急處置等工作。
(六)提升中試基地(平臺)環境管理水準。中試基地(平臺)環評文件編制階段,應按可能産生的最全污染物種類和最不利情形下污染物排放量進行核算,重點關注非正常工況污染物排放的不確定性及最不利環境影響,根據分析結果提出完善的配套污染防治設施和措施、環境風險防範措施,按要求制定監測計劃,確保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鼓勵中試基地(平臺)統籌建設集中污染治理設施,實施雨污分流,配套獨立雨水、污水管網系統,杜絕污水直排、雨污混排。廢水收集和處理設施應採取防滲、防腐等措施,有效防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中試基地(平臺)建設單位應依據區域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所在産業園區規劃及規劃環評要求等,嚴格落實允許、限制、禁止的中試建設項目行業、類型等準入要求,明確中試基地(平臺)建設單位、入駐排污單位的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建立入駐項目環境管理臺賬,嚴格管控基地(平臺)內所有項目的污染物排放總量,確保符合環評及其批復的排放量要求。
四、加強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七)加強組織實施與培訓宣傳。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本通知的宣傳推廣,對市、縣生態環境管理部門、産業園區管理機構、中試基地(平臺)建設單位、中試項目建設單位、排污單位做好政策解讀、業務培訓與指導幫扶,引導相關單位規範開展環評和排污許可工作。鼓勵各地生態環境部門制定分行業的中試項目環境管理指南,為相關建設單位和排污單位提供精準服務。
(八)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強化對中試建設項目、中試基地(平臺)的環境監管。對存在建設單位未依法履行生態環境影響評價手續、不落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和項目環評及其批復要求,排污單位不及時申請或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等行為的,依法依規查處。
中試建設項目運作時間原則上不超過兩年,中試結束後相關設施擬轉為工業化生産的,應依法履行生態環境影響評價和排污許可手續,嚴禁以中試名義直接開展工業化生産。
附件3
《關於優化中試建設項目生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通知(徵求意見稿)》編制説明
一、編制必要性
(一)服務新質生産力發展的迫切需要
中試是將科研成果轉化為生産力的關鍵環節,對促進工藝技術迭代、産品産業創新具有重要作用。《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發展新質生産力的意見》等明確要求加速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産力轉化,提出佈局建設概念驗證、中試驗證平臺等具體舉措。隨著現代化中試體系佈局推進,製造業中試將迎來較大發展。通過優化中試建設項目生態環境影響評價,強化環境準入保障,可為加快培育壯大新質生産力、釋放産業創新活力提供堅實生態環境政策支撐。
(二)健全環評管理體系的內在要求
現有製造業建設項目環評管理模式主要適用於工業化生産項目,中試建設項目普遍具有建設運作週期短、污染物排放量較小、中試事項變化頻繁和運作波動大等特點,較為複雜的管理流程將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中試建設項目快速實施。同時,新興中試基地(平臺)環評管理要求不明確,基地對入駐項目的監管也存在短板。此外,社會各界對於優化中試建設項目和中試基地(平臺)管理的關注度持續增高。《通知》從生態環境影響評價全鏈條制度改革角度,簡化部分中試建設項目的環評程式,深化環評與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排污許可制度銜接,以支撐持續健全環評管理體系。
(三)提升綠色發展水準的有力舉措
中試處於技術驗證階段,項目存在工藝路線多變、生産工況波動大等特點,在污染源源強核算、污染治理工藝選擇、環保設施配套建設等方面要求不夠完善。部分中試基地(平臺)環境管理制度不夠健全,對試驗過程中産生的廢水、廢氣、固體廢物及潛在環境風險缺乏系統性管控,環境風險防範和環境應急處置能力相對薄弱,環保規範化水準與産業高品質發展要求仍存在明顯差距。在識別中試建設項目運作特點的基礎上,通過提出針對性、特徵性的環境管理要求,強化污染防治等措施來推動提升中試産業綠色發展水準。
二、工作基礎
一是國家政策對優化中試基地(平臺)及項目環評手續提出要求。工業和資訊化部等7部門聯合印發《石化化工行業穩增長工作方案(2025—2026年)》,提出優化核準、備案、環評等相關手續;按照總量控制的原則核定中試基地的排污指標;利用原有設施開展新中試,不突破原環評污染物排放和環境風險的可不重復開展環評;單個中試項目試驗週期原則上不超過兩年等相關要求。
二是地方已有中試基地(平臺)統一辦理環評手續的實踐經驗。江蘇、天津等省(市)及鄂爾多斯等多個地級市已發佈中試相關政策文件,提出中試建設項目及中試基地的環評審批具體要求,包括推行中試基地打捆環評,新增中試建設項目不重復評價;依託原有設施開展新試驗的,經論證無需另行報批環評等探索,為在全國實施提供了實踐經驗。
三是中試建設項目及基地(平臺)審批情況為優化管理提供支撐。根據統計,2021—2025年全國審批中試建設項目的數量呈現逐年增加的趨勢,2025年全國共計審批500多個中試類項目,涉及化工、醫藥、電子設備、非金屬、電氣機械、食品、有色冶煉等20多個行業大類,覆蓋範圍廣泛。中試建設項目規模小,污染物排放量普遍較小,近五年審批約70%中試建設項目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低於0.1噸。另外,中試建設項目變動頻繁,因中試産品、原輔材料、工藝條件調整等變化需多次辦理環評手續,服務新質生産力發展需要進一步優化環評管理。
三、主要內容
《通知》共4部分,包括適用範圍、優化中試建設項目環評管理、推動中試建設項目綠色高品質發展、加強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一)第一部分:適用範圍
根據《強化製造業中試能力支撐行動方案》《製造業中試創新發展實施意見》等文件明確中試建設項目、中試基地(平臺)建設項目定義,劃定適用範圍,支撐明確管控要求。
(二)第二部分:優化中試建設項目環評管理
本部分提出了優化中試建設項目環評管理的具體內容。
分類優化項目環評管理(第一條):已批復的中試建設項目發生變動但不突破原環評批復要求,或污染物排放量超出原環評但新增排放量很小的,可不重新開展環評。在現有排污單位內新建中試建設項目,與排污許可制度銜接,不突破現有管控要求的,無需開展環評,直接納入排污許可管理。不排放工業廢水、廢氣,不産生危險廢物,且不生産、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中試項目,無需開展環評工作。
完善與相關管理制度銜接(第二條):排污單位開展中試建設項目豁免環評的,應做好與後續排污許可制度銜接,依法依規辦理排污許可證,簡化管理程式但不降低管理要求。
規範中試基地(平臺)環評管理(第三條):鼓勵中試基地(平臺)統一辦理環評手續,環評按最不利工況設計治污設施,並按批復總量管控污染物排放,依法開展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不突破基地環評要求的新增中試建設項目,無需開展環評工作。
(三)第三部分:推動中試建設項目綠色高品質發展
本部分規定了中試建設項目及中試基地(平臺)的生態環境管理要求。
嚴格項目環境準入要求(第一條):強化建設項目環評與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銜接,明確按照國家、地方入園入區相關要求進行選址。提出項目應優化裝置及産污單元平面佈置,主要排放源遠離住宅區、學校、醫院等環境敏感目標。
強化生態環境保護措施(第二條):完善污染防治和環境風險防控措施要求,重點管控非正常工況,嚴防非正常排放引發環境問題,確保污染物全程穩定達標、環境風險可防可控。涉及新污染物排放的,通過優化原料、工藝和治理措施,減少新污染物産生和排放。
提升基地(平臺)環境管理水準(第三條):為確保生態環境保護治理符合中試建設項目特點,中試基地開展環評時,污染物排放及治理均應按照最不利、最全面的情況考慮,重點分析非正常工況污染物排放的不確定性及環境影響,據此配套污染防治設施和措施,保障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基地應對入駐的中試建設項目建立管理臺賬,污染物排放不得突破環評及其批復要求。
(四)第四部分:加強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本部分規定了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要求。
加強組織實施與培訓宣傳(第一條):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宣傳推廣、政策解讀、業務培訓與指導幫扶。鼓勵各地生態環境部門制定分行業的中試建設項目環境管理指南,為相關建設單位和排污單位提供精準服務。
強化事中事後監管(第二條):強化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對中試建設項目及基地的環境監管,對存在未依法履行環評審批手續、不落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等情形,依法依規查處。中試設施轉為工業化生産的,必須按工業項目辦理環評及排污許可,杜絕“以試代産”。
四、關於《通知》實施的預期管理成效
一方面,《通知》針對部分中試建設項目優化審批流程、壓減審批數量,估算中試變動項目和企業內新建項目合計可減少30%的審批數量,入駐已開展環評的基地(平臺)的中試建設項目審批數量也將明顯減少。同時,優化環評管理將明顯縮短項目落地週期、提升環評審批與政務服務效能,為精準服務製造業科技創新、釋放中試創新活力提供支援。
另一方面,針對當前中試建設項目、中試基地(平臺)管理尺度不統一、準入標準不明確、過程監管薄弱、環境風險管控不足等問題,細化準入管控、完善污染防治和環境風險防控要求,能夠有效推動環境管理水準持續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