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神通閥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申請辦理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和製造許可證參數變更的請示》(神通〔2019〕第8號)收悉。經研究,通知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及其配套規章的要求,我局審查了你公司提交的民用核安全設備許可證變更申請,認為你公司在所申請的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和製造方面具備了《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三條及《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監督管理規定》第八條所要求的各項能力,同意你公司《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許可證》(國核安證字S(19)16號)和《民用核安全設備製造許可證》(國核安證字Z(19)28號)許可活動範圍表中核安全2、3級儀錶閥(截止閥)設計壓力由“≤17.5MPa”變更為“≤25MPa”。
你公司應按照許可證規定的範圍和條件,開展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和製造活動,確保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和製造品質。
國家核安全局
2019年12月24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核與輻射安全中心,中機生産力促進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