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規範民用核材料安全報告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核材料許可證持有單位、生態環境部各地區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材料管制條例》有關要求,國家核安全局負責民用核材料的安全監督,負責監督民用核材料管制法規的實施。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核材料管制條例》,規範核材料許可證持有單位民用核材料安全相關的報告,強化民用核材料全過程安全監管,嚴密防範民用核材料安全風險,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核材料許可證持有單位對所持有的民用核材料負全面安全責任,應當嚴格執行安全報告制度,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向國家核安全局或者所在地區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提交定期報告、重要活動報告和事件報告。
二、核材料許可證持有單位應當在每年4月1日前,向國家核安全局提交前一年度民用核材料衡算年度報告,同時抄送所在地區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年度報告應包括存量變化報告(ICR)、庫存清單(PIL)和平衡統計報告(MBR),參考格式見附件1~3。
民用核材料衡算年度報告的內容應完整、準確、規範,數據應具有可追溯性。
三、核材料許可證持有單位在調入、調出民用核材料時,應提前7日通知所在地區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並在完成調入、調出後7日內向所在地區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提交報告,參考格式見附件4。
核材料許可證持有單位在進行民用核材料實物盤存活動時,應提前7日以有效方式向所在地區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報告民用核材料盤存計劃,內容應包括盤存人員及職責分工、盤存起止時間、盤存清單、盤存工作方案等。
四、核材料許可證持有單位在延長許可證有效期或者許可證中所涉及的核材料品種、數量、用途範圍以及管制實施計劃有變化時,應當在許可證變化後7日內向國家核安全局和所在地區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報告。
五、發現核材料被盜、破壞、丟失、非法轉讓和非法使用的事件,核材料許可證持有單位應當在30分鐘內,以電話、傳真(或其他安全有效通信方式)通知國家核安全局和所在地區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並在3日內向國家核安全局和所在地區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提交書面報告,參考格式見附件5。
六、各地區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加強對轄區內核材料許可證持有單位的監督檢查,督促核材料許可證持有單位嚴格落實民用核材料各項安全報告制度,對於不夠清晰和完整的報告應當要求核材料許可證持有單位補充或者修改並重新提交。
附件:
國家核安全局
2023年12月26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生態環境部核與輻射安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