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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同意佳木斯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和製造許可活動範圍變更的通知
佳木斯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和製造許可證變更的申請》(佳電公司呈〔2024〕49號)收悉。經研究,通知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及其配套規章的要求,我局對你公司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和製造許可活動範圍變更申請進行了審查,認為你公司在所申請的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和製造方面滿足了《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三條及《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監督管理規定》第八條所要求的各項條件,現批准你公司《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許可證》〔國核安證字S(24)21號〕和《民用核安全設備製造許可證》〔國核安證字Z(24)37號〕分別變更為附件1和附件2所列範圍。
你公司應按照許可證規定的範圍和條件,開展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和製造活動,確保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和製造品質。
附件:
1.佳木斯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許可活動範圍表(變更後)
2.佳木斯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設備製造許可活動範圍表(變更後)
國家核安全局
2025年2月11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核與輻射安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