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同意北京市核與輻射安全中心等10家單位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許可證資訊變更的函
北京市核與輻射安全中心、天津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河北省輻射環境安全技術中心、山西省生態環境監測和應急保障中心(山西省生態環境科學研究院)、內蒙古自治區核與輻射監測中心、黑龍江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局(黑龍江省核與輻射安全執法局)、上海市輻射環境安全技術中心、安徽省輻射環境監督站、山東省核與輻射安全監測中心、湖北省核與輻射環境監測技術中心:
根據《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和處置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我局對相關單位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許可證資訊變更的申請進行了審查。
經研究,同意北京市核與輻射安全中心、天津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河北省輻射環境安全技術中心、山西省生態環境監測和應急保障中心(山西省生態環境科學研究院)、內蒙古自治區核與輻射監測中心、黑龍江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局(黑龍江省核與輻射安全執法局)、上海市輻射環境安全技術中心、安徽省輻射環境監督站、山東省核與輻射安全監測中心、湖北省核與輻射環境監測技術中心共10家單位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許可證資訊變更(見附件)。
國家核安全局
2026年4月10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生態環境部各地區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核與輻射安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