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責令蘇州東儀核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整改的通知
蘇州東儀核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6年3月13日至2026年5月7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存在以下違反核安全法規行為。
一、違法事實和證據
1.你單位2025年7月在福清核電1E級轉接箱核安全設備設計和製造活動開展前,未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備案,違反了《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
2.你單位未在2026年4月1日前提交2025年度評估報告。你單位在2023年至2024年年度評估報告中的人員評估結果均為“未發生變化”,經我局調查,你單位自2023年至2024年涉核人員授權文件清單及社保繳費記錄與2022年3月1日最終版許可證申請材料中的設計和製造人員清單均不一致。違反了《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
3.你單位向華北監督站報送的2024年第二季度至2025年第三季度共計6份季報中,田灣核電廠7、8號機組和徐大堡核電廠3、4號機組貝類捕集器1E級控制櫃等設備製造活動均列入“下一季度計劃開始和擬完成的製造活動清單”,而上述設備實際已于2024年6月開工製造,並於2025年9月陸續製造完成併發貨出廠。季報中的資訊與項目實際執行情況不符,違反了《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監督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4.你單位2024年6月和9月在田灣7號機組核3級貝類捕集器配套的1E級儀控櫃核安全設備設計和製造活動開展前,未書面通知華北監督站,違反了《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監督管理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
5.你單位現有在冊職工39人,其中設計人員6人,與2022年3月在核安全設備許可證取證申請文件中承諾的“在冊職工總數65人,其中設計人員總數12人”以及2025年8月在核安全設備許可證變更申請文件中承諾的“在冊職工總數65人,其中設計人員總數19人”不符,未嚴格遵守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許可證〔國核安證字S(22)18號〕以及民用核安全設備製造許可證〔國核安證字Z(22)18號〕中“持證期間,嚴格履行申請文件和申請審查中的全部承諾。”的許可證條件。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蘇州東儀核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田灣7、8號和徐大堡3、4號機組貝類捕集器儀控櫃專項(非例行)檢查記錄單》《蘇州東儀核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田灣7、8號和徐大堡3、4號機組貝類捕集器儀控櫃等項目有關違規問題第二次專項(非例行)檢查記錄單》《生態環境部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蘇州東儀核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田灣7、8號機組貝類捕集器儀控櫃設計和製造活動監督計劃》《蘇州東儀上報函清單》《福清核電S63391汽輔泵配套轉接箱(1/2/5/6號機組)製造品質計劃》《田灣核電站7、8號機組貝類捕集器採購包(LOT244A)貝類捕集器儀控櫃品質計劃》、調查詢問筆錄、管理程式、許可證取證申請文件、許可證變更申請文件、季度活動情況報告、年度評估報告等。
二、責令整改的依據、內容和履行
依據《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發現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有不符合發證條件的情形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第五十一條“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責令停止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一)未按照規定編制項目品質保證分大綱並經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審查同意的;(二)在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和安裝活動開始前,未按照規定將有關文件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備案的;(三)未按照規定進行年度評估並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提交評估報告的。”,《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監督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在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活動開始前,未按規定將有關文件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備案的;(二)未按規定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報告上一季度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或者無損檢驗情況的;(三)在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活動完成後,未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報告無損檢驗內容和檢驗結果的;(四)開展涉及核安全的重要會議、論證等活動,出現重大品質問題,或者因影響民用核安全設備品質和核安全而導致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發出停工指令,未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報告的。”等規定,現責令你單位自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限期三十日整改。
你單位應全面梳理上述違法違規問題並深入分析原因,針對根本原因制定切實有效的整改措施,杜絕類似問題再次發生,並在整改期限屆滿後三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整改報告。
我局委託華北監督站對你單位整改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請你單位按照規定予以配合。
三、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通知書要求,你單位可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向生態環境部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依法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國家核安全局
2026年6月10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生態環境部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中國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華能集團有限公司、國家電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廣核集團有限公司、中核核電運作管理有限公司、江蘇核電有限公司、中核遼寧核電有限公司、中廣核陸豐核電有限公司、福建福清核電有限公司、中國核電工程有限公司、中廣核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核工程研究設計院股份有限公司、中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阿波羅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光華儀錶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