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山東海陽核電廠5號機組核島基礎澆築第一罐混凝土前準備情況核安全檢查報告》的函
山東核電第三核能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我局組織檢查組于2026年8月25日至28日對你公司山東海陽核電廠5號機組核島基礎澆築第一罐混凝土前準備情況進行了例行核安全檢查。
現將檢查報告印發給你公司,請採取有效措施,落實檢查報告中提出的各項核安全管理要求,確保山東海陽核電廠5號機組建造品質。
國家核安全局
2026年9月2日
(此件社會公開)
山東海陽核電廠5號機組核島基礎澆築第一罐混凝土前準備情況核安全檢查報告
檢查單位:國家核安全局
受檢單位:山東核電第三核能有限公司
檢查日期:2026年8月25日至28日
一、檢查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三)《核動力廠、研究堆、核燃料迴圈設施安全許可程式規定》;
(四)《核動力廠廠址評價安全規定》;
(五)《核動力廠設計安全規定》;
(六)《核電廠品質保證安全規定》;
(七)國家核安全局批准或認可的文件。
二、檢查內容
(一)核島施工組織、施工計劃等施工管理條件準備情況;
(二)設計文件、施工方案等技術條件準備情況;
(三)核島基坑負挖等前期施工監督檢查遺留問題處理情況;
(四)核島基礎澆築第一罐混凝土(FCD)前現場準備情況;
(五)建造階段品質保證大綱實施情況。
三、檢查活動
2026年8月25日至28日,國家核安全局組織檢查組對山東海陽核電廠5號機組核島基礎澆築第一罐混凝土前準備情況進行了核安全檢查。檢查組聽取了山東核電第三核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營運單位)關於海陽核電廠5號機組項目管理情況、核島FCD前準備情況、經驗反饋及防造假管理情況、歷次核安全檢查和自查問題整改情況、初步安全分析報告(PSAR)審評重點問題落實情況等方面的彙報。
在聽取彙報的基礎上,檢查組對5號機組核島地基前期施工遺留問題處理情況、施工管理條件準備情況、技術條件準備情況、品質保證體系實施情況等進行了檢查,對5號機組核島筏基、混凝土攪拌站、混凝土實驗室、原材料存儲場地、鋼筋加工場地等場所進行了現場檢查,並與有關管理和技術人員進行了訪談。營運單位及相關單位對檢查給予了積極配合,檢查達到了預期目的。
四、檢查情況
(一)施工組織、施工計劃等施工管理條件準備情況
營運單位批准發佈了海陽核電廠5、6號機組工程施工組織總設計、核島土建施工組織設計等文件,人員配備、設備進場和原材料檢驗按計劃進行。
(二)設計文件、施工方案等技術條件準備情況
5號機組核島FCD相關的設計文件、技術規格書和施工方案已完成發佈。設計圖紙和技術規格書滿足5號機組核島FCD的需求。
(三)核島基坑負挖等前期施工遺留問題處理情況
針對5號機組核島基坑驗槽核安全監督檢查中提出的八項管理要求,營運單位已全部完成整改。
(四)FCD前現場準備情況
5號機組核島廠房筏基鋼筋、預埋件、模板等安裝工作已基本完成,混凝土生産和澆築所需設施設備、工器具等已基本就緒。
(五)建造階段品質保證大綱實施情況
營運單位建立了5、6號機組工程項目品質保證體系,施工相關組織機構健全,職責分工明確,介面關係清晰。營運單位組織總包、監理、施工單位等相關方建立了經驗反饋、防造假體系,並已初步運轉。
五、檢查結論和改進要求
結合本次檢查情況,檢查組提出七項整改要求。
(一)針對重大施工方案變更的交底、管理部門審查報告的報送中存在的問題,營運單位應當加強對承包商品質保證文件的監督管理,確保營運單位的品質管理要求在各相關單位得到貫徹和落實。
(二)針對監理單位對檢查問題關閉條件把關不嚴的問題,營運單位應制定專門措施強化監理問題的閉環管理,確保監理問題整改到位。
(三)針對個別鋼筋正反絲機械連接抽樣抗拉強度不合格的問題,營運單位應在5號機組核島FCD前進一步開展原因分析,完善工作程式,加強加工和現場安裝控制,確保鋼筋連接品質。
(四)針對應急排水泵、柴油發電機無法滿足FCD應急需求的問題,營運單位應在5號機組核島FCD前開展能力復核,增加相關應急設備,確保滿足現場需求。
(五)針對核島底板大體積混凝土施工方案中缺少混凝土澆築分層厚度控制措施,特殊部位振搗加強措施不滿足規範要求等問題,營運單位應在5號機組核島FCD前組織梳理並升版施工方案,落實規範要求。
(六)針對核島筏基混凝土泵送試驗未按方案開展,未開展混凝土供應溫控措施有效性驗證等問題,營運單位應在5號機組核島FCD前按方案補充開展泵送試驗,確保試驗有效性。
(七)針對核島FCD所需原材料尚未全部完成進場驗收,測溫元件尚未安裝等問題,營運單位應在5號機組核島FCD前完成相關驗收和安裝工作,確保滿足現場施工需求。
對於檢查組提出的整改要求,營運單位應在5號機組核島FCD前完成整改,將改進措施和落實情況按要求提交國家核安全局和生態環境部華東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
抄送:生態環境部華東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核與輻射安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