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批准延續中國第一重型機械股份公司等9家單位民用核安全設備許可證的通知
中國第一重型機械股份公司,東方電氣集團東方汽輪機有限公司,中信重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揚州華宇管件有限公司,大連船舶重工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原子能科學研究院,上海電氣電站設備有限公司,浙江金盾風機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核工業華興建設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及其配套規章的要求,我局對相關單位民用核安全設備許可證延續申請進行了審查,認為中國第一重型機械股份公司、東方電氣集團東方汽輪機有限公司、中信重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揚州華宇管件有限公司、大連船舶重工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原子能科學研究院、上海電氣電站設備有限公司、浙江金盾風機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核工業華興建設有限公司等9家單位在所申請的民用核安全設備活動方面保持了《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三條及《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監督管理規定》第八條所要求的各項能力,決定准予延續並頒發許可證(見附件1-9)。
各民用核安全設備許可證持證單位應按照許可證規定的範圍和條件,開展民用核安全設備活動,確保民用核安全設備品質。
附件: 1.民用核安全設備製造許可證(國核安證字Z(21)19號)
國家核安全局
2021年7月5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核與輻射安全中心,中機生産力促進中心。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1年7月6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