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頒發《廣西防城港核電廠3號機組運作許可證》的通知
廣西防城港核電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申請辦理廣西防城港核電廠3號機組運作許可證的請示》(桂防核〔2021〕53號)收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的有關要求,我局對你公司提交的廣西防城港核電廠3號機組運作許可證申請書及相關文件進行了審查,認為該申請是可以接受的,決定頒發《廣西防城港核電廠3號機組運作許可證》(國核安證字第2220號,見附件)。
在廣西防城港核電廠3號機組運作許可證有效期內,我局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新的核安全標準的要求,對許可證規定的事項作出合理調整。你公司變更單位名稱、註冊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應自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我局申請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
你公司在廣西防城港核電廠3號機組的運作中應堅持“安全第一”的原則,遵守運作許可證規定,確保廣西防城港核電廠3號機組運作安全。
國家核安全局
2022年11月25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能源局,國防科工局,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部華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核與輻射安全中心,中國廣核集團有限公司。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2年11月25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