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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批准無錫市新峰管業有限公司變更民用核安全設備製造許可活動範圍的通知
無錫市新峰管業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擴大民用核安全機械設備製造資格許可範圍的申請》(錫峰〔2019〕字第003號)收悉。經研究,通知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及其配套規章的要求,我局對你公司民用核安全設備製造許可活動範圍變更申請進行了審查,認為你公司在所申請的民用核安全設備製造方面滿足了《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三條及《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監督管理規定》第八條所要求的各項條件,同意你公司《民用核安全設備製造許可證》(國核安證字Z(18)37號)變更為附件所列範圍。
你公司應按照許可證規定的範圍和條件開展民用核安全設備製造活動,確保民用核安全設備製造品質。
附件:無錫市新峰管業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設備製造許可活動範圍表(變更後)
國家核安全局
2023年5月23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中機生産力促進中心。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3年5月23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