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批准中國船舶集團有限公司第七一九研究所變更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和製造許可活動範圍的通知
中國船舶集團有限公司第七一九研究所:
你公司《關於申請辦理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和製造許可證變更的請示》(所産業〔2021〕171號)收悉。經研究,通知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及其配套規章的要求,我局對你公司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和製造許可活動範圍變更申請進行了審查,認為你公司在所申請的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和製造方面滿足了《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三條及《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監督管理規定》第八條所要求的各項條件,現批准你公司《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許可證》〔國核安證字S(20)17號〕和《民用核安全設備製造許可證》〔國核安證字Z(20)24號〕分別增加附件1和附件2所列許可活動範圍。
你公司應按照許可證規定的範圍和條件,開展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和製造活動,確保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和製造品質。
附件:
1.中國船舶集團有限公司第七一九研究所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許可活動範圍表(新增)
2.中國船舶集團有限公司第七一九研究所民用核安全設備製造許可活動範圍表(新增)
國家核安全局
2024年4月17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生態環境部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核與輻射安全中心,蘇州核安全中心。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4年4月17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