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批准海南昌江核電廠3、4號機組建造許可證變更的通知
華能海南昌江核電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提交海南昌江核電廠3、4號機組建造許可證變更及初步安全分析報告修訂的請示》(華能昌核安〔2023〕148號)收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的有關要求,我局審查了你公司提交的海南昌江核電廠3、4號機組建造許可證變更申請及其附件,認為提交的申請文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和核安全法規,海南昌江核電廠3、4號機組的設計原則以及核安全相關活動滿足我國核安全法規的要求。因此,我局決定同意海南昌江核電廠3、4號機組建造許可證變更申請,原建造許可證持證單位由華能海南昌江核電有限公司、海南核電有限公司變更為華能海南昌江核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張濤、魏國良變更為潘風國,同時對華能海南昌江核電有限公司提出如下監管要求:
一、作為海南昌江核電廠3、4號機組的營運單位,華能海南昌江核電有限公司應當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實承擔全面核安全責任,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接受國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監督管理,保證3、4號機組的建造品質,確保核電廠整體性能滿足核安全標準要求。
二、建造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如需要延期建造,應報國家核安全局審查批准。
三、履行在《建造許可證申請書》《初步安全分析報告》以及審評過程中的承諾。如對這些文件進行修改,應向國家核安全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四、履行品質保證大綱,並認真執行品質保證程式,監督參與項目建設單位的質保活動,定期監查和審查品質保證大綱實施的有效性。當組織機構等內容有較大變化時,應及時修改品質保證大綱,並報國家核安全局批准。
五、認真執行《核動力廠營運單位核安全報告規定》,及時、如實向國家核安全局報告3、4號機組的建造情況,並提供有關資料。
六、如果廠址條件(如人口分佈,附近的工業、運輸和軍事設施等)發生較大變化,應向國家核安全局報告,並論證其對核電廠安全的影響。
七、嚴格按照程式要求對核電廠設計進行管理,督促設計院加強設計控制和校核,確保設計和現場變更滿足核安全要求。
八、國家核安全局設置的3、4號機組主管道焊接控制點不變,我局委託華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實施控制點的監督和釋放工作。控制點未經釋放,營運單位不得開展相關工作。
國家核安全局
2024年7月9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國防科工局,海南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華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核與輻射安全中心,中國華能集團有限公司,中國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海南核電有限公司。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4年7月1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