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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批准秦山第二核電廠3、4號機組安全相關係統定期試驗要求(Rev.000.29)的通知
中核核電運作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秦山第二核電廠3、4號機組安全相關係統定期試驗要求〉(Rev.000.28)升版的請示》(中核運作核安發〔2024〕41號)、《關於批准〈秦山第二核電廠3、4號機組安全相關係統定期試驗要求(Rev.000.28)〉升版的請示》(中核運作核安發〔2024〕166號)收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的有關要求,我局對你公司提交的申請文件進行了技術審評,認為你公司秦山第二核電廠3、4號機組安全相關係統定期試驗要求(Rev.000.29)是可以接受的,現予批准。
你公司應嚴格遵守審評承諾,按照我局批准的內容實施升版,確保秦山第二核電廠運作安全。
國家核安全局
2024年9月10日
(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生態環境部華東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核與輻射安全中心。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4年9月10日印發